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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內容存在明顯違法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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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違《物權法》,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 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需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如果直接可以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搞房地產開發等,等於在使用集體土地,故正當程序是先徵集體土地為國有,此時所謂的拆遷應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以認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純屬違命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願多付錢的一種藉口。
3、 亂設司法權。幾乎每一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都規定了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權和不服裁決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它行政案件」。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通常是地方政府規章或文件形式,卻設定了訴權,把人民法院變成政府法院,地方政府私自擴大法院受案範圍。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權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表現為,拆遷裁決生效前可採取行政強拆房屋和裁決生效後行政機構執行權,圍繞著法規規定的對裁決未生效就執行質疑不斷,法理上強制執行權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各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私設當地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權,以政府規定代替人大立法。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財產安全感是否還能存在?憲法的作用難道隨便消失。
4、 補償安置標準過低,體現著政府在侵蝕被拆遷人利益。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款確定,房屋重置價評估規則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第九點規定,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原則上0、25畝(摺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區不得超過0、3畝(摺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建的房每戶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筆者接待了一案,其從解放初期到現在通過合法途經共有房屋建築面積近800平方米,按重置價加267平方米區位價評估結果為50萬元,假設開發則每平方售價6000多元,如此大的利潤空間就是地方立法的產物。類似的拆遷補償安置做法隨出可見,法院裁判時時常左右為難。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內容違法太多,無須羅列。揭露問題的本質,開發商、政府、被拆遷人利益如何分配,立法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立法不能體現民意,矛盾當然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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