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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建材城訴北京市海淀區城管違法拆除案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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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強拆上地建材城被判違法 6萬平方米建築被強拆 所有者索賠6億元
王陽
2004年7月,京城知名的建材集散地上地建材城被認定為「影響市容市貌」的違章建築,並遭海淀城管部門強制拆除。事發後,認為該建築不屬「違章建築」,且城管執法過程中多處違反法定程序,建材城董事長郭俊琴將海淀城管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歷經3年多的漫長訴訟,市一中院近日一審判定,海淀城管的拆除行為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據了解,占地63745.73平方米的上地建材城從1998年正式營業。此前的1993年起,郭俊琴及其所在的雙清公司及上地建材城,先後與海淀鄉樹村大隊正白旗生產隊、北京市海淀海鵬農工商公司簽訂了多份為期30年的土地租賃協議。
建材城開工之初,海淀區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向雙清公司頒發了面積為16000平方米的《開工證》。1998年,因建材城中7120平方米的建設違法,原海淀區規劃管理局對雙清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對該部分違法建設予以罰款,但決定「罰款後可以保留使用,在國家需要時無條件拆除」。
2004年7月21日,海淀區城管大隊向上地建材城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稱建材城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違法建設,責令其於7天內自行拆除。7月28日,海淀城管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對上地建材城進行強制拆除。7天後,建材城被夷為平地。
郭俊琴對此強拆決定不服,先後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行政訴訟,一是請求法院確認海淀城管的拆除行為違法,二是向海淀城管大隊索賠6億元。
近日,市一中院一審審結了「請求確認城管拆除行為違法」的行政訴訟,並作出一審判決:海淀城管大隊做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記者昨天獲悉,這一判決下達後,海淀城管大隊隨即提出上訴。此後不久,上地建材城也提交了上訴材料。此案目前已經進入二審程序。由此案引發的6億元索賠案,迄今尚未有新的進展。
■以案說法
拆除決定依據不足
法院認為,城管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前,未對上地建材城提交的、已經蓋有職能部門公章並產生效力的《開工證》進行審查,導致強拆行為中涉及《開工證》的部分事實不清,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最終確認:海淀城管大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及對上地建材城所屬建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強制拆除程序違法
判決稱,海淀城管大隊做出的具體強制拆除行為,因未能嚴格執行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也屬於違法行為。
判決書認定, 首先,海淀城管大隊在強拆上地建材城時,未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執行人到場,違反法律對此做出的明文規定;其次,海淀城管大隊在強拆時,未對上地建材城的財物予以依法登記,並製作物品清單,亦屬執法程序不當。轉載自 《京華時報》 2008年6月25日 附評論: 「建材城拆遷案」暴露法律缺失 劉航 因對6萬餘平方米的上地建材城進行強拆,海淀城管日前被市一中院一審判決強拆違法;在該事件中,建材城另案起訴海淀城管索賠6億元,被稱為京城最大的行政賠償案。(6月25日《新京報》)
  眾所周知,按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實行的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的模式,行政機關只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強制執行權。這種模式在處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係上採取了折中態度,即不「一刀切」地規定由法院或行政機關壟斷行政強制執行權。從宏觀上來說,這種模式是可取的。
  雖然立法注意到了行政強制執行權需要在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進行權限劃分,但由於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強製法,現行立法對行政機關和法院的強制執行權的劃分只有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統一、科學合理的可操作性標準和界限。
  比如在原則上規定人民法院有廣泛的強制執行權,但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拆遷等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且受損後很難恢復的事項,卻同時把強制執行權賦予行政機關,以至於行政機關有較多的「自由選擇權」,對自己有利的往往選擇自己強制執行,讓「生米做成熟飯」,而執行起來勞神費力或根本無法執行的,則往往申請法院執行。這種執行權配置狀況,有悖公平合理原則,而且與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精神不符。
  具體到上地建材城拆遷這個案件,對於一個涉及6萬餘平方米的建築,海淀城管在短短一個月時間內,便完成了從調查取證、認定事實、作出決定到強制執行的全部工作,效率雖高,但整個過程既缺乏相對人的有效參與,又缺乏外部的權力制約,對如此涉及投資者和消費者重大權益的案件,僅由城管部門自己決定,自己執行了。而缺乏監督的權力,往往會導致恣意和濫用。
  其實在一些法治已開發國家,行政強制執行尤其是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的重大事項的案件,都特彆強調法院的控權作用,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申請法院執行或獲得法院許可後執行。
  上地建材城案不論最後結論如何,都警醒我們要審思現行法律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我們不可能完全取消行政機關自身的強制執行權(事實和法律上均沒有必要),但應當立法明確對於涉及公民重大人身權、財產權且極易造成事後難以彌補損失的案件的強制執行權,應當賦予以限制公權、保障私權為皈依的法院。對此,希望正處在立法「快車道」上的《行政強製法》能有所體現。
轉載自《新京報》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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