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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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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提要:
  關於 經濟 法律 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後,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 中國 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 理論 」。[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範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 研究 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於揭示以不同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
  關鍵詞:經濟法律 法律體系 商法地位 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於經濟法律和經濟關係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麼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係」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係」的內涵、外延,並對之做出 科學 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範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係」,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係。[2]從「經濟關係」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經濟關係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係,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係,經濟關係的數量決定於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係形成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係,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係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於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馬克思主義 政治 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遊牧部落從其餘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 工業 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 發展 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覆;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後,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係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係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係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 自然 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於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係。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後,由於交換的出現,經濟關係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係,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係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係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於橫向經濟關係,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係也多為橫向經濟關係,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係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係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係再分類。橫向經濟關係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 問題 ,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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