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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法律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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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其本身的財產價值,同時,也是許多公司賴以經營的重要手段和條件,隨著 社會 生產力的 發展 和生產方式的變革,智慧財產權在公司經營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智慧財產權已成為重要的法定出資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關智慧財產權出資的 法律 規定,與實踐中的出資需求不甚符合;對智慧財產權利用中的一些 理論 概念的模糊認識,亦 影響 實踐中對智慧財產權的正確利用。
一、智慧財產權出資標的的範圍
我國《公司法》第24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工業 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公司法》頒布之前的《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 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對比兩法有關智慧財產權出資標的規定可見,兩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後者的「專有技術」一詞被前者的「非專利技術」代替。有人認為,「專有技術」與「非專利技術」稱謂上有差異,而含義是相同的。實際上,專有技術與非專利技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專有技術是指具有專有性權利特徵的技術,這類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而非專利技術則指沒有專利權的一般公知技術和技術秘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並列方式規定的出資標的「專有技術」與「工業產權」,都包含有專利權的 內容 ,在外延上發生部分重合。立法用語以「非專利技術」取代「專有技術」的這種變化,反映了人們對這兩個概念理解上的深化。由於一般公知技術缺乏專有性,無甚利用價值,實踐中,非專利技術出資基本上是以技術秘密為標的的出資。
至於工業產權的範疇,理論上存在有狹義與廣義的兩種不同解釋。狹義的工業產權僅指商標權和專利權,廣義的工業產權範圍則較為廣泛,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通常所指和實踐中普遍採用的工業產權出資是指狹義的工業產權出資,即以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但根據法定出資形式的條件,只要出資標的具有可轉讓的財產性或者說具有資本性,理論上都可以用來出資。因此,除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因其本身不可轉讓的性質不能用於出資外,廠商名稱在理論上不存在出資的障礙,亦應允許作為出資的形式。
另外,《公司法》採用列舉方式規定出資標的,即從反面排除、至少是未明確其他類型智慧財產權出資的合法性。如,著作權就不是出資標的。然而,實踐中對某些作品存在有出資性利用的需求,如 計算 機軟體作品。筆者認為,著作權與商標權、專利權一樣,其權利中都包含有可轉讓的財產權內容,理論上可以將著作權的財產性權利用於出資。此外,我國2001年10月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10條,亦改變了原《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轉讓制度不予規定的作法,明確規定了著作權的14項的財產性權利可以轉讓。因而,作為著作權轉讓方式之一的著作權出資亦不存在立法的障礙。建議在將要進行的《公司法》的修改中,改變以列舉方式規定智慧財產權出資標的的作法,直接規定以「智慧財產權」這一方式出資,這樣既可以將 目前 不在公司法出資規定之列的某些類型智慧財產權包括進來,亦可以涵蓋將來可能產生的新的智慧財產權。

二、智慧財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金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表明,出資財產中,智慧財產權的出資比例在我國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均為有限責任形式,股東以其出資或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我國的公司信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資本信用,因而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證。公司在其存續的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亦成為法定資本制國家所奉行的一條極為重要的資本原則。因此,公司法對智慧財產權出資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於維護註冊資本金額的真實,保護債權人利益。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出資不像貨幣出資那樣可以直接體現為出資額,智慧財產權的出資額需要經過評估作價計算,而其評估作價又比實物及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困難得多。實物及土地使用權有同類標的的市場價格作為作價參照標準,即使是使用過的實物亦可采統一的折舊計算法方便地計算出殘值。而智慧財產權因其「專有性」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既然一技術比其他同類技術領先,一商標既然比別的同類產品或服務上的其他商標知名度高,那麼,這項技術或商標就有比其他技術或商標具有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的計算出。因而,在智慧財產權出資作價的評估中,可能會發生對其價值的「高估」現象,而當擁有專有技術或知名度較高商標的出資人向其關聯公司出資時,其技術或商標的價值在實踐中往往故意被「高估」。限制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比例,可以降低其價值「高估」的影響,使註冊資本總額儘可能真實。對智慧財產權出資尤其是對技術出資的比例進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於,隨著人類技術的不斷發明,新技術不斷取代已有技術,已有技術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貶值,相應地,包含有技術出資標的的資本總額即註冊資本不斷「縮水」。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以使「縮水率」降低,使公司資本儘可能滿足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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