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債權讓與的法律構成論

2023年09月25日

- txt下載

【 內容 提要】德國、 台灣 地區的有關規定認為債權讓與是准物權行為,法國、我國民法則認為它系債權合同生效的當然結果,否認準物權行為的存在,日本民法的多數說一方面持准物權行為說,另一方面又否認無因性。由此帶來債權讓與制度及其 理論 在構成、樣態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異。在我國民法上,債權讓與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



【關鍵詞】准物權行為、債權讓合同、原因行為、有因性



一、引言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之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移轉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其中的債權人叫作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隨著我國 經濟 生活的豐富多彩,財產及其權利轉讓日益增多,債權讓與已經屢次闖入人們的生活,一再給我們提出必須解決的 問題 。當我們認真研討債權讓與問題時,發現它比原來認知的要複雜得多。我國民法雖然繼受了大陸法系的風格,受德國民法、日本民法和 中國 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及其理論的 影響 較深,不過,在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制度方面,我國民法卻沒有因襲。這就不能不影響到債權讓與制度及其理論的構成、態樣乃至效力等。於是,如何準確地認識我國民法上的債權讓與制度及其理論,在 學習 和借鑑德國民法、法國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的理論時,採取何種 方法 ,形成什麼結論,便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二、主要立法例關於債權讓與的理論構成

(一)德國民法上的理論構成

近代民法將債權視為財產的一種,並在原則上允許債權的自由讓與,因此在探討債權讓與的問題時,可以與物權變動的問題並列考慮,但同時又須注意債權讓與中特有的問題。眾所周知,關於物權變動的立法例,最具代表性的有德國的形式主義和法國的意思主義。前者區分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和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而後者在物權變動中,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不作區分,僅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那麼在標的物是"債權",而不是"有體物"的情況下,其 法律 構成如何呢?我們通過例1加以說明。

例1:甲乙簽訂贈與合同,甲將自己對丙的10萬元債權贈送給乙。並且在簽訂合同後,甲將上述讓與事實通知了丙。

德國民法理論認為,在這個例子中存在兩個合同,一個是甲乙間的贈與合同,僅僅產生甲向乙轉移10萬元債權的債務,並不發生債權轉移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債權合同,也叫負擔行為。另一個是甲乙之間形成的10元債權移轉的合意,可稱之為債權讓與行為或者叫作債權讓與契約。(註:為了區別作為債權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與作為準物權行為的債權讓與行為兩個概念,本文把前者叫作債權讓與合同,或者直接根據上下文及其內容而命名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或代物清償等;將後者取名為債權讓與行為或者債權讓與契約。雖然在中國大陸的現行法上,在概念上不再區分契約與合同,但因筆者的詞彙貧乏,本文才不得已地如此使用契約和合同的概念。)它直接發生債權轉移的效果,不同於前述產生債務的負擔行為,而屬於處分行為。由於該契約類似於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的物權行為,但其標的物是債權而非有體物,因此又被稱為準物權行為,或者准物權合同(契約),以區別於典型的物權行為。(註: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荷蘭民法。荷蘭民法將物的讓與和債權的讓與都歸為物權行為,因而兩者都作為"財產的轉移(übertragang von Gütern)"在荷蘭民法第三編第83條以下加以規定。參照[德]海茵o科茨(HEin Kotz):《ヨ一ロツバ契約法Ⅰ》,松岡久和等譯,第501頁。)對於債權行為與准物權行為之間的關係,德國民法也採取與物權變動相同的法律構成,即承認準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即使甲乙間的贈與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准物權行為的效力也不受影響,即該債權仍然有效地轉移給乙。

收藏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