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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網間互聯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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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本文就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性質與責任、電信網間互聯爭議中的證據規則、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裁決的價值目標以及電信網間互聯中的誠信原則進行了探討與研究,指出:互聯互通的法律關係是國家憑藉公權力對互聯互通進行干預的法律關係;網間互聯中通信質量爭議產生的舉證責任,應由解決爭議活動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網間互聯爭議裁決的價值目標應著重體現公正、效率和效益;互聯互通中的「通而不暢」不是技術問題,也不完全是利益衝突,關鍵是觀念問題,說到底是一個誠信問……
引言
破除壟斷,鼓勵競爭,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國電信監管的主要原則。電信業的競爭與其他行業的競爭有所不同,其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和規模經濟的特徵。這就決定了電信業只能是一個比較競爭而不是完全競爭的行業,是一個必須在政府監管下有序的競爭的行業。根據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電信業在引入競爭後,大都是通過政府監管而實現的。黨的十六大明確地提出了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的戰略目標,這不得不使中國電信業的經營者認真地思考,中國電信服務市場的發展是否是理性的?也不得不使中國電信的管理層認真地思考,中國電信監管的難點究竟何在?目前,中國電信市場已形成了以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鐵通、中國衛通等為主的5+1的競爭格局,電信網互通管制就是伴隨著電信業引人競爭而出現的新課題,它涉及政策、經濟及技術方方面面的問題,是電信改革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必須承認,中國電信業是由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因此,中國電信業的競爭必須有利於維護網絡與信息的安全,必須有利於國家電信業整體實力的提高。在中國電信業引入競爭的初期,互聯互通要解決的主要是如何使新進入者能夠與在位電信運營企業進行競爭的問題。隨著電信改革的不斷深入,互聯互通中通而不暢的問題日益突出,使我國的互聯互通陷入了一個艱難的困境。網間結算政策不合理、政府管制不力、大運營商有意阻撓的原因等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都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於沒有根據電信改革的發展,結合電信業的特點來調整互聯互通管制政策。一個時期以來,一些電信運營商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不正當手段,人為設置障礙,干擾、阻礙網間互聯互通,有些地方甚至發生砍斷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的惡性事件,嚴重的影響了電信網的安全暢通,損害了廣大電信用戶的權益。為此,200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信息產業部、發改委、財政部、監察部、中組部、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下稱「國辦75號文」),「國辦75號文」指出:政府將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擅自破壞通信設施、中斷或租礙電信網間通信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有關個人,依法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電信網間互接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通而不暢」。特別是地址長途電話網長期處在通而不暢的狀態,網間接通率遠遠低於雙方在互聯協議中約定的標準,有的地方的接通率僅為3%,如此嚴懲低劣的通信質量,不但損害了通信企業的信譽,特別是損害了廣大的電信用戶的通信權益。為此,一些電信經營者不斷地向通信主管部門申告,用戶也依法向電信監管部門投訴,但是問題就是得不到滿意解決。各電信運營商及廣大的電信用戶呼喚《電信法》儘快出台,對互聯互通作出更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人為製造電信網間通信中斷和網間通而不暢的行為給予嚴厲懲處,以確保網絡的暢通,切實維護電信經營者和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
本文擬就電信網間互聯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目的是希望這些問題能夠得到電信管理層和電信經營者的重視,並在一定程度上能予以解決。
一、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性質
電信服務的基礎是傳輸,傳輸的載體是網絡。如果沒有一個四通八達的通信網絡,國家的經濟活動就無法正常進行,廣大人民的交往與聯繫就難以實現。我國電信業在引入競爭機制後,電信市場由獨家經營者壟斷的局面已經打破,一個多元化競爭的電信市場結構已初步形成。然而,由於主導的電信運營商占據了本地電話業務中的絕大部分市場的份額,而且它擁有本地電話中的重要基礎電信設施,互聯互通的主動權掌握在其手中,這樣對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及電信網間互聯就構成了實質性的影響。① 新的電信運營商要想參與電信市場的競爭,必須利用主導的電信運營商的網絡和其用戶資源,只有這樣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才能生存和發展,真正的電信市場的競爭格局才能形成。
互聯,是指建立電信網間有效通信連接,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業務。國際電信聯盟(ITU)規定:互聯,是指網絡服務提供商為聯接設備、網絡與服務所作的商務與技術安排,目的是為了使得用戶能訪問其他網絡提供商的用戶、服務及網絡。WTO將電信網間互聯定義為:互聯互通,是指公眾電信傳輸網絡或服務商之間的聯接,目的是為了允許一個提供商的用戶能夠通過另一個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務與另一個提供商的用戶進行通信聯繫。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互聯互通有兩個基本屬性,即:強調電信網絡之間直接的物理聯接,以及確定互聯互通的最終效果,是實現用戶跨網絡的溝通或跨網絡的享受服務
應該指出,電信網間互聯是國家為了建立電信網之間的有效通信聯接,依法促使提供電信服務的經營者將他們的設備、網絡、業務連接起來,使某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與另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進行通信或使用另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業務。《電信條例》專門規定了網間互聯的法律制度。《條例》明確規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要求。②這一規定是強制性的,不管互聯一方願不願意,電信網間一定要實現互聯。GATS「電信服務附件」也規定,每一成員方應確保按合理和非歧視原則和條件,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眾電信傳輸網及其他服務。因此,無論是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是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一定要明白:互聯互通的法律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兩個或者若干個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平等的通信市場主體之間的
法律關係,而是國家憑藉公權力對互聯互通進行干預的法律關係。儘管《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辦法》要求,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按照《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互聯協議。然而,合同法中的自願原則在互聯協議中是具有限制性的。互聯互通是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應不折不扣地履行,除非出現法定事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要求。在具體執行中,作為通信行政相對方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做到:
(一)遵守網間互聯的法律制度。電信法律、法規對電信網間互聯的調整所形成的網間互通法律制度,通信管理相對方必須遵守。否則,管理相對方將受到通信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
(二)服從通信行政命令。通信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互聯互通的管理意志通過各種行政命令表現出來,各電信經營者均必須服從。即使有些行政命令不當,在通過法律程序改變或撤銷之前,任何通信相對方都不得拒不執行;
(三)協助互聯互通的行政管制。協助互聯互通的行政管制是通信相對方的權利,也是通信相對方的義務。因為通信行政主體從事國家通信行政活動事關社會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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