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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之賠償範圍法律適用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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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在乙商場購買一台丙廠生產的某牌54時彩電,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電視時,不想該彩電發生爆炸,將甲臉部炸傷,造成甲九級傷殘。甲經與丙商場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場返還購買彩電的款項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賠償因此次受傷所花去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計52360元;三、要求乙商場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本案屬於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賠償訴訟。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
合同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瑕疵擔保責任,也稱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明示或默示擔保的產品質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應承擔的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成立的條件是:當事人之間應存在合同關係;生產者、銷售者履行的標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產品存在瑕疵,瑕疵是指交付的標的物不具備其通常的性質或客觀上應有的特徵,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對產品的適應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傷害的賠償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根據上述理論和法律規定,甲所購買的彩電存在缺陷,在使用中發生了爆炸,甲為索回彩電款,只能選擇合同違約之訴,向銷售者主張返還。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認為,構成產品侵權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一、須產品存在缺陷,任何一項產品責任的承擔都是是以產品存在缺陷為前提。二、須有人身、財產的損害事實。即缺陷產品造成了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造成了缺陷產品以外的同產損害。而產品自身存在的質量問題和產品自身損壞造成的同產損害,則屬於違約責任處理的範疇。三、須有因果關係。即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是由產品的缺陷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 根據上述理論和法律規定,甲對自已人身受到傷害的賠償請求,可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但對於彩電的損失,因屬缺陷產品,損害不在侵權賠償範圍之內。
上述對兩個責任分析,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在一種不法行為產生多種民事責任時,受害人只能按既定方式提起訴訟,對於侵權性違約行為和違約性侵權行為,一般都是按侵權行為處理的,並且,產品責任的形成就是對合同責任的侵權化,《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有質量缺陷領域的特別法,其所稱的產品質量責任實際已集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於一身。對產品責任的案件,則是按侵權行為處理的。甲為最大限度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甲只能以侵權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對其彩電的損失只能望而興嘆了。
本案涉及民法理論上的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和作為特殊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的競合及其在司法實踐中對損害賠償範圍的正確適用和認定。如果引進德國判例上的積極侵害債權制度,對解決類似案件有所借鑑。
積極侵害債權
積極侵害債權是德國判例、學說發展起來的繼履行不能和履行遲延之外的另一種債務不履行形態。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對違約形態一向將不適當履行作為獨立的違約形態對待,積極違約的內容主要是加害給會問題,應借鑑德國法「積極侵害債權」的理論,為正確確定加害給付責任提供依據。因此,在我國積極違約的內容主要指的是加害給付。關開加害給付的界定,一般認為,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且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權益損害的行為。按此觀點,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兒項:
1債務人違反因債的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即須有違反債務本旨的積極或消極的行為的存在。加害給付是以履行標的物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而發生,不良的給付行為是產生加害給付的主要原因。
2債務人違反義務使債權人的固有利益遭受損害。加害給付往往會造成債權人發行利益的損失;另一方面,加害給付還可能會導致發行標的物以外的財產或人身的損失,使債權人的固有利益或維持利益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遭致損害,這是加害給付與瑕疵給付的主要區別。
3加害行為存在與合同的關聯性。對債公人固有利益的損害,一般可通過侵權法加以救濟,但對這種損害的恢復,也往往可以通過合同法予救濟,將侵權法保護的內容合同化。但並非所有此類侵權法的內容都在合同法的保護中。構成合同法上的加害給付,必須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並且該固有利益的損害與合同之間存在關聯性。
加害給付是將侵權法保護的固有利益合同化,是侵權法向合同法的位移,其在賠償範圍的擴張適用增加了合同責任和侵權競合的機會。。美國著名侵權法教授proser也認為,「產品責任」融合了契約與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
根據上述理論,本案民事責任符合積極侵害債權構成要件,甲向乙商場購買了彩電,雙方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乙商場所出賣的彩電存在缺陷,使甲在彩電安全使用期限內看電視時,該彩電發生爆炸,給甲的人身、財產造成傷害,乙商場違反法定的瑕疵擔保義務。且該傷害與雙方合同關係存在關聯性。因此在賠償範圍上,甲的彩電損失作為其履行利益的損失不僅可得到賠償,在甲固有利益即其人身方面因加害給付遭受損失時,通過積極侵害債權也予賠償。具體說,對甲的三個請求,甲可依積極侵害債權原理提出主張。
當前,在我國學說上,許多學者都提出,我國應借鑑德國法,建立和完善以加害給付為核心和積極侵害債權制度,此項制度的建立,確實可以彌補我國現行給付障礙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給合同關係的受害人提供更充分和周全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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