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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經濟理性內核與外在法律形式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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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提要】本文採取 經濟 的要求和 規律 怎樣被以 法律 的內容和形式折射出來的角度, 研究 經濟法 的經濟理性內核與外在法律形式的關係。論述的重點在於:經濟 理論 是如何來解釋和預 測什麼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要什麼形式的經濟法措施的。在論述過程中展示了:經濟 法的外在法律形式在公共福利和私人利益的兩個相對立層面上閃現出不同的內在經濟理 性光芒。
  一、引言
  本文從公共福利理論和私人利益理論兩個方面,來探討一個亟需研究同時也非常有現 實意義的基礎理論 問題 :經濟法不同部門的內容和形式是如何反映經濟的理性和要求的 ,或者,換言之,我們如何運用經濟理論來洞察和預測:什麼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 要什麼形式的經濟法措施?囿於經濟法的部門繁多,法律措施龐雜,因此,筆者更願意 對以上問題從後者的角度加以論述,即:怎樣從經濟法的內在經濟理論導引出經濟法的 外在法律形式,演繹和推測「什麼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要什麼形式的經濟法措施」 。
  二、公共福利理論對經濟法法律形式的解釋和預測
  公共福利理論的產生和 發展 是經濟法大規模發展的理論背景,也是解釋經濟法經濟理 性的傳統學說。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被 中國 經濟法學界普遍接受並被作為經 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但是,對於公共福利理論中更為精髓的部分,即市場 為什麼會失敗、市場失敗的表現以及不同的市場失敗原因如何決定經濟法在不同的市場 部門的不同法律形式,卻甚少有學者綜合地系統地論述。
  公共福利理論起源於三十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假定,市場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 最優地配置資源,但是,在市場的實際運作中,這些理想條件往往不可能達到的,因此 ,需要政府管制來克服市場失敗。市場失敗有競爭不完全(imperfect competition)、 市場運作不均衡(unbalanced market operation)、市場缺失(missing market)和市場 不利結果(undesirable)等不同表現,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的成因有所區別,而他們所 要求的經濟法的法律形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1.市場競爭不完全
  市場並非無處不在的。它有一個規模有小到大的發展過程。這就要求政府要制定物權 法和合同法,確定產權、強制執行合同來促進市場交易,加快市場的發展和發育,較少 交易費用,因為,由於規模效益,政府的管制要比個人的私力救濟更有效。但是同時, 合同的絕對自由也使市場主體得以利用合同達成共謀反對市場競爭,生產商之間的協議 往往使商品價格偏離邊際成本、商品的供應偏離有效需求。因此,就需要有反壟斷法, 來監測市場主體競爭優勢地位的形成,禁止卡特爾等限制競爭的寡頭壟斷協議以及懲處 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在 自然 壟斷的情況下,產品只由單個生產商供給要比由多個生產商相互競爭的 邊際成本更低。自然壟斷通常存在於需要巨額投資的行業,比如鐵路、電力設施、煤氣 管道、通信 網絡 、自來水供應等,在這些行業,如果產品數量增加,則分攤到每個產品 的固定成本就下降,相應的單位產量的總成本也就下降,因此,壟斷要比競爭更能優化 資源配置。但是,自然壟斷的生產者為了謀求最大的生產效益,很可能利用其壟斷地位 把價格定在邊際成本之上。這樣,生產商的生產效益的最大化和市場整體資源配置的最 大化成了一對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產業集 團經營自然壟斷產品的生產,使整個的生產置於國家控制之下,這以歐洲國家為典型; 另一種做法是由私人經營,但是政府採取限制性很強的管制措施,包括嚴格的市場准入 制度,維持壟斷的狀態,防止重複建設浪費資源,同時採取嚴厲的價格管制,防止生產 商的過高定價,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典型的例子是美國。
  2.市場運作不均衡
  微觀市場和宏觀經濟都存在市場運作不均衡的情況。
  在微觀市場上,首先,過度的競爭(excessive competition)可能導致過長時期的生產 過剩。一定時期內的生產過剩是市場周期決定的,但是,在供過於求時,由於成本和技 術的問題,單個的生產商並不馬上轉產或減產,而是努力堅持到其他的生產商先減產或 轉產,這在生產商個人來說是理性的選擇。但是,如果所有的生產商都如此,則生產過 剩的持續時間就會超過合理的期限;其次,為了滿足高峰時期的需要,生產過剩也不可 避免地會發生,比如,公共汽車、火車、地鐵、 旅遊 設施等為滿足高峰時期旅客的需要 。再次,在市場基本上只有少數生產商競爭的情況下,各生產商對競爭對手的市場策略 反應會很敏銳,一旦有其他導火線,就很可能爆發大規模的價格戰,惡性價格戰的結果 是使產品的價格處於邊際成本之下,生產的效益低下。
  生產過剩會導致很多不利後果:價格低於 社會 平均總成本,同時,價格的波動太劇烈 ,這種不確定性,妨礙了韋伯所說的市場經濟的「可計量」[1];使生產者和消費者都 失去了正確判斷的能力;還有,由於消費者失去判斷商品真正價值的能力,商品交易的 安全和可靠程度也受到損害。為了克服生產過剩,經濟法所能採取的措施主要有:頒發 經營許可證,限制生產盲目擴大,有時候也制定最低價格管制措施。由於民航、鐵路和 水路的客貨運輸最容易出現過度競爭的狀態,因此,這一類的措施常常在這些部門的經 濟法規中運用。比如,前一陣子的中國各民航公司機票競相打折,民航總局三令五申機 票禁止打折,雖然民航總局的具體做法值得商榷(比如,這種一刀切的價格管制是否缺 乏必要的競爭靈活性),但是,從上述的角度來看,民航總局的禁令未必像媒體的批評 的那樣毫無道理。
  市場運作不均衡不僅發生在微觀市場層面,也表現在宏觀經濟層面。經濟活動在一定 時期內交替增長和下降(通常稱為商業周期trade cycle or husiness cycle)是宏觀經 濟的特徵。但是,在一個商業周期裡面,由於缺乏就業信息以及勞工合同期限相對較長 ,商品市場的自我調節和勞工市場的自我調節不能同步。缺乏勞動生產要素的資本生產 要素,要麼只能閒置,要麼為了適應勞工市場而在效率相對低下的部門被消耗掉。而同 時,生產結構的調整使部分失業工人缺乏新部門所需的技術不能順利再就業,而其原所 在部門又就業飽和,造成社會結構性失業。這樣,一些社會階層就在經濟大潮的起伏中 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註:這種情況可能是中國現在40~50歲的人感受最深刻的。他們由 於 歷史 的原因在前少年時期失去受 教育 的機會,沒有技術和文化;他們是下崗大軍的主 體,同時在再就業時又困難重重。他們的很多少上有老下有小,被生活的重擔壓得喘不 過氣來。應該說,他們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代人。)。根據凱恩斯主義[2],這種宏觀 經濟的失衡可以通過一定的經濟法措施來糾正,主要的是財政和貨幣政策。不過,財政 和貨幣政策不針對具體部門,其效果也要一定時期後才能顯現,作為補充,工資和價格 管制有時也被採用,比如,政府為了防止工資和一些必要生活產品價格過度起伏, 影響 人們的基本生計,會在一定時期內(通常是一個較短的時期,半年或一年)制定價格和工 資管制措施。
  3.市場缺失
  公共福利理論認為,在有的情況下,市場並不存在,因此,只能通過政府管制來達到 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市場有可能不存在。
  第一,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為了說明有關產品的質量、數量、價格的信息不對稱,尼爾森(nelson)把產品分為三 類:一個是「搜尋產品」(search goods),即商品的質量可以在購買前被正確判斷,比 如鮮花;一個「經驗產品」(experience goods),即商品只有被使用後才能確定其質量 ,比如二手車,再一個是信用產品(credence goods),即使使用過後也不能判斷其價值 ,比如醫療建議。[3]如果商品的質量在購買前不能被購買者正確判斷出來(即經驗產品 和信用產品),那麼購買者就傾向於只願意根據該產品的平均質量水平支付商品價格, 高質量的商品的高要價是不會被接受的。結果,高質量的產品反而被質量的產品驅逐出 該市場。最終,必然陷入這樣一個惡性循環,該市場上的產品質量越來越差,而購買者 願意支付的價格也越來越低,質量較高的產品更多的被排斥到該市場之外。這就是所謂 逆向選擇。
  信息不對稱還可能導致合同履行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濫用該優勢的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最典型的例子是畫家用劣質的顏料和律師給出沒有依據的法律意見。 逆向選擇揭示了政府在諸如建築、美容、中介服務等行業頒發資質證明、許可證、設立 行業規範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的經濟理由。通過這些措施,可以在這些市場中建立起商業 知識、職業技能和信用的最低標準,從而減少交易費用,減少由於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 題。而對於信用產品而言,由於其具有質量不可觀測的特性,要準確地建立最低的質量 標準以防止道德風險是很困難的。因此,在這些領域,解決反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通常 做法是通過由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可的行業自我約束規則,比如我國司法部就頒布了 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的《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這樣做的理由是 ,維持該行業的最低質量標準,與該行業的從業人員有密切的利害關係,而且,就專業 知識而言,這種同業監督也可以更好的認識和維持該行業最低質量標準。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一個典型領域是保險市場。[4]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雙 向的。投保方在投保項目的風險方面擁有信息優勢,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後,因為有保險 作後盾,降低自己對所投保項目的維護保養水平,則產生了道德風險。而在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通過一定的手段掩蓋自身真實的財務狀況,並將收取的保費投向風險較大的方 面,這樣的後果很可能是使投保人的利益遭到損失,甚至血本無歸。因此,各國的保險 法一般都要求投保人要如實報告投保標的的風險和盡維修管理的注意義務,而為解決保 險公司方面的道德風險問題,各國一般是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構,並由具有國家主管部 門通過一定法律法規來認定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資質和保證他們的客觀、公正地評定各 保險公司信用等級的中介行為。[5]
  如果消費者缺乏必要的商品信息,那麼他們就必須為此付出搜尋成本(search cost), 搜尋成本將降低消費者所購買商品的性價比,從而降低消費者購買意欲,導致該商品市 場萎縮。通過價格和質量的標誌制度,可以減少搜尋成本。對於信用產品而言,則禁止 廣告,避免消費者被虛假信息所誤導,也是減少搜尋成本的有效手段。
  第二,外部性(external effect)
  如果交易費用過高,也可能導致市場缺失。比如,交易費用阻礙了形成一個有效利用 環境資源的市場的形成。在市場經濟中,產品的產量會一直增加,直到邊際成本等於邊 際收益,這時就會達到資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市場運作正常,生產商為了其效 益的最大化,也會一直努力增加產量直到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如此,則生產效益的 最大化和資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是想吻合的。但是,如果存在外部性,資源配置的非 效益就可能發生。外部性指的是一個經濟行為的後果會影響到第三人的生產或資源的利 用的狀況,從而游離於市場之外。比如,如果一個上游的工廠往河裡排放 工業 污水,那 麼,下游的自來水供應公司就必須花費額外的費用來凈化水源。因為這部分的凈化水源 的成本並非由上游工廠承擔,該工廠就會在邊際成本(包括了環境資源的成本)大於邊際 收益時仍然繼續擴大生產,這樣,資源的配置的效益得不到最大化。根據科斯定理,如 果產權明確和交易費用為零,任何權利的初始界定都可以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但是, 如果「外部性」存在,私人的交易費用過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強制的手段 迫使外部性內部化。該類常見的措施有:政府制定汽車和食品的衛生標準,航空器的噪 音標準、產業集團排污許可制度以及強制汽車使用更為潔凈的能源和發動機。
  第三,公共產品(public goods)
  如果產品屬於公共產品,該產品的市場也會缺失。所謂公共產品,是指產品具有「非 獨占性」(non-excludability)——即不可能排除沒有付費的人對該產品的使用或排除 的費用過高,以及「非排他性」(non-rivalness)——即一個人對該產品的使用不會影 響到另一個人對該產品的使用,典型的公共產品有燈塔、治安、海防、電視和廣播信號 等[6]。公共產品領域存在「搭便車」問題和人們付費意願不足的問題,因此,公共產 品的生產往往不足,甚至沒有人願意生產。如果已經有供應商供應該產品,消費者就傾 向於搭願意付費的人的便車,畢竟公共產品是非獨占的。另外,該產品總的最佳需求的 建立有賴於各消費者有關單位產品增加的邊際效用。但是,因為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 消費者總會想著搭便車,因此,當消費者被問到他對於增加的公共產品的付費意願時, 他會出於策略的考慮(strategic reason),誇張或縮小其真正意願。當這種消費意願的 表達並不與實際付費相聯繫時,消費者傾向於誇張其意願;反之,消費者會縮小其真正 意願。因此,市場總也不能生產出符合最佳需求的公共產品數量,而政府管制則可以建 立公共產品的最佳需求以及通過稅收強迫人們為此付費。很多產品,比如教育、衛生、 市政設施等都具公共產品特性的領域,往往需要政府依靠稅收來組織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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