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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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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雖然是作為一種信仰存在的,但它與政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在我國歷史上,景教、也里可溫、天主教來華後主要表現為對統治者的依附。19世紀以來,中西關係發生逆轉,西方的擴張使中國處於從屬和邊緣地位。西方東漸的過程同時是中國人抗爭與追求現代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基督教與中國政治不僅會發生衝突,也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調適。這種衝突與調適在不同時空範圍內的表現也不盡相同。基督教在華醫療事業(以下簡稱教會醫療事業)是一種特殊的傳教事業,它由教會醫院和診所、教會醫學和護士教育等部分組成,與近代中國政治有比較特殊的關係。目前,學術界對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有較多研究(註:近年來,研究晚清政府基督教政策的主要論著有:胡建華《論咸豐朝的限教政策》,《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王立新《晚清政府對基督教和傳教士的政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3期;於本源《清王朝的宗教政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楊大春《1861-1899年清政府對基督教的管理政策》,《鎮江師專學報》1996年第1期;楊大春《略論太平天國運動對清政府教會政策的影響》,《安徽史學》1999年第3期;楊大春《晚清政府的教會育嬰政策述論》,《貴州師大學報》2001年第1期。),但對晚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與政策卻鮮有論及。本文擬對此作初步探討,以圖進一步揭示晚清時期特殊的政教關係。
    一 禁教政策下的容忍(1835-1844)
  清政府對近代基督教在華行醫的態度和政策可追溯到1820年。當時,馬禮遜與李文斯頓在澳門開辦診所,行醫得到了當地中國人的歡迎,他們「常以水果、鞭炮等為酬;也有寫信謝其『恩重如山,情深似海』者」[1](p51)。清朝當地政府從慈善的角度看待行醫,並未進行干預。清政府對傳教士行醫活動的漠視態度一直延續到教會醫療事業產生之初。後來,隨著教會醫療事業的發展以及政治環境的變化,清政府的態度與政策才有所變化。
  1835年,伯駕在廣州創辦星豆欄醫局,實行免費的施診送藥,由此正式開創了基督教在華醫療事業。對於這所教會醫院,廣州地方官員並未採取管理措施,他們對前往該院就醫的民眾並不干涉。以至於伯駕在第一次報告中說,「沒有什麼反對被激起,相反,我一直確信醫院不僅被政府官員所知,而且為他們所贊同」[2](Vol.Ⅳ,p472)。1838年,中華醫學傳教會成立時,清政府也未加干涉。1839年,廣州的醫學傳教界甚至說中華醫學傳教會「正為在中國獲取永久的基地而前進,它的活動正獲得中國官方的默許」[2](Vol.Ⅱ,p551)。事實正是如此。當時,不僅一般民眾到伯駕的醫院治病,許多官員及其親屬也前往求治。就連林則徐也通過間接方式請伯駕治過疝氣等病[2](Vol.Ⅲ,pp634-635)。1839年2月,一個無親無故的婦女在伯駕的醫院做手術後不幸死去。醫院通過行商向地方官提出埋葬,地方官只「對屍體提出了詢問,並要求將其埋葬」[2](Vol.Ⅶ,pp551-552)。此事的處理表明,地方政府雖注意到伯駕醫院的存在,但並未採取進一步的管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鴉片戰爭爆發前夕,中國政府通知伯駕停辦醫院。在「以商制夷」的外交政策下,廣州地方官是通過行商通知伯駕關閉醫院的[2](Vol.Ⅶ,pp624-625)。
  雖然如此,教會醫療事業在清政府的禁教政策下還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如伯駕在廣州的醫院只能依附於行商,不敢公開傳教。這一切表明:1840年以前,清政府並未對教會醫療事業進行有效的直接管理,教會醫療事業只是在傳教上受到清政府禁教政策的限制。
  鴉片戰爭後,外國人獲得在通商口岸居住的權利。在沒有獲得中國政府允許設立醫院的前提下,醫學傳教士先後在上海、廈門、寧波等新辟口岸從事醫學傳教,建立醫院和診所。各地官員仍然採取了默許的態度和政策。只是廣州地方當局對待伯駕醫院的態度有所變化。1842年11月21日,伯駕重開廣州的醫院。次年,時任欽差大臣的耆英到伯駕的醫院治病。伯駕很擔心中國官方會問起醫院的情況及其目的,他說:「如果這些官員反對的話,醫院就會被放棄。」出乎意料的是,耆英以及在場的按察使等官員都對醫院相當稱讚。事後,耆英不僅贈給伯駕一些小禮物,還贈了兩個匾額,上書「妙手回春」、「壽世濟人」,落款為「耆宮保書贈伯駕先生」[2](Vol.Ⅷ,p303)。從此事可見,耆英雖然公開承認了伯駕醫院的存在,但他卻未能提出管理之策。
    二 接受與抗拒(1844-1860)
  鴉片戰爭後,不平等條約的簽訂改變了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1844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規定「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地」。同年簽訂的中法《黃埔條約》也有類似規定[3](p54,62)。從此,清政府承擔了允許外國人在華創辦醫院的條約義務。1845年,英國與上海地方當局簽訂《上海租地章程》,其中規定「洋商租地後,得建造房屋……得修建教堂、醫院、慈善機關、學校及會堂」[3](p67)。1847年,挪威、瑞典通過條約獲得了在華設立醫院的權利[3](p74)。於是,更多國家取得了在中國設立醫院的條約權利。在不平等條約的庇護下,醫學傳教士在沿海通商口岸設立了一系列的教會醫院、診所。
  清政府在承擔條約義務的同時,對教會醫療事業乃至整個傳教事業仍持限制態度。一方面,清政府堅持條約規定,將教會醫療事業乃至整個傳教事業限制在通商口岸,不允許傳教士在內地傳教和行醫。當時天主教的遭遇即是一個例證。1858年,譚廷襄在天津拿獲廣東籍天主教徒邱雲亭,雖經審訊是「上海孟掌教令伊在外行善施藥治病,並未傳徒煽惑」,但因攜有夷書夷信,最後被解省審訊[4](p706)。清政府對傳教士在其屬國琉球行醫傳教也表示反對。1846年,英國醫學傳教士伯德令到琉球行醫傳教,遭到流球國的反對。在該國多次請求下,清廷屢次責令耆英、徐廣縉等向英使交涉,要求撤回伯德令,均未能成功[5](p3069-3070);[6](p199-200,212-213)。
  不過,也有個別例外。1848年,赫西貝爾在香港對面的九龍開辦診所,既未徵得當地中國官員的同意,也未遭到他們的阻止。正如赫西貝爾所說:光顧過該診所的大小官員「沒有對我的到來說過任何反對的話」[7](p209)。這種例外也正反映了清政府對待具有慈善性質的教會醫療事業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清政府仍想對不平等條約加以抵制。在「以民制夷」的外交政策下,地方官員利用民眾的排外情緒對傳教士的傳教、租地等予以較多限制。如1850年,醫學傳教士溫敦與另一位傳教士在神光寺租房傳教,遭到神州士紳的反對。官方的態度是「向城廂居民遍為告述,仍以士民公議為詞,不准赴該寺葉經就醫」[6](p83)。清政府的這種態度和政策遭到了列強的反對。1854年,美使麥蓮在修約時提出:《望廈條約》第十七條規定「合眾國人在五港口貿易,無論久居暫住,均准租賃房屋,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地等語。向因欲得此款利益,頻經艱苦,在節略內業已詳載。嗣後必須專設一法,任從合眾國人租賃住房及辦事處所,或租地自行建造,如中土本國之人一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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