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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任職迴避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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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有法官迴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迴避制度的具體實施,筆者談談自己的認識,以求同仁賜教。
一、 迴避的概念
迴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係或其他關係而形成複雜的關係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係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
法官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迴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 官迴避的分類
法官迴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迴避、法官的審判業務迴避、法官的地籍迴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迴避
法官的任職迴避,是指法官基於有一定血緣、親屬關係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
我國法官法對法官任職迴避作了專章規定。法官法第15條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凡具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人,不能在同一個法院領導層任職;不得在同一個法院或同一個審判庭,擔任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5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法官任職迴避的依據之一就是基於特定的親屬關係。親屬關係是因婚姻、血緣或者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親屬關係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係,他們之間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繫,這種聯繫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在政治上,這種密切關係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親、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對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在職務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減少這一弊端的滋生。
親屬這一範疇十分廣泛,法官法從設立迴避制度的宗旨考慮,將任職迴避的範圍,限制在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這四種親屬關係,這種限制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也是可行的。
2、法官審判業務的迴避
法官審判業務的迴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係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這種迴避是對法官執行審判業務行為的限制。其目的在於排除各種不利於案件公正處理的因素,以利於訴訟的正常進行,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地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除當事人的疑慮,做到嚴肅執法。
法官審判業務迴避中的特定關係,在我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迴避的原則,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2、3條之規定,所謂法官本人與案件有特定關係,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係。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6)未經允許,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7)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8)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報銷費用;(9)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10)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11)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法官審判業務迴避中的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與本案當事人所具有的某種關係。例如法官本人與當事人有老上級、老部下、老同學、老同事、老朋友等關係。總之,法官具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都應當依法實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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