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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礦產資源法律保護問題及對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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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礦產資源 法律 制度 保護 監管
  論文摘要:獷產資源是指能用於生產和生活的,蕊藏在地殼中的各種獷物。獷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 發展 的重要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於我國獷產資源保護體系不夠健,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子。這影響了我國 經濟 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成脅到了我國人民的生命肘產安全。故完善獷產資源保護體系特別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獷產資涯開發現狀及幾個重要的法律缺陷進行了論述,並提出了相關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資源和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危害人體健康,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緊迫問題。
一、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現狀
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礦產資源的法律保護。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6年國務院批轉了地質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我國現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礦產資源法》,該法並於1996年8月29日經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訂。此外,相關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 企業 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另外我國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劉.礦產資源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地方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法規。但也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等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礦產資源的發展。
二、我國礦產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礦山保護條款不明確。開採礦產資源會對環境和地質構造造成破壞,勘探和開外破壞植被,在山體上留下巨大的坑洞甚至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礦產資源法》第15條、第21條和第32條以及實施細則中,都提到了要「加強環境保護」卻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操作辦法。採礦人為了減小經濟投入,開採後就走人,並未採取任何後續措施。破壞了地質環境甚至可能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二)礦產權權屬及流轉問題。1.礦產權權屬問題。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總則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但是實踐證明,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只是一個概念性的規定,不具有實際性。採礦權人只是享有占有、處分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制度極其不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產權制度機制。致使一些投資經營者急功近利掠奪性搶挖資源,一味追求經濟效益,沒有長遠規劃與 科學 理念,同時開採工藝落後,資源回收率低,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破壞,資源嚴重浪費。許多資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開採出來,不能最大化地實現其自身價值的作用。2、礦產權流轉問題。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不是當然取得的。探礦權人要取得採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並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這樣人為的把探礦採礦權割裂割裂,不利於探礦採礦的銜接,更不利於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法》還規定:「已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禁止將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這條規定明確了礦業權轉讓的前提條件,並且禁止把盈利作為礦業權轉讓的目的。很容易把二級市場劃為禁區,不利於產權的有序流轉。更不能適應 現代 經濟生活出現的新情況。(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混亂。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混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察,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經濟的大形勢打破了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一切都由國家統管統攬的局面,使人和單位的利益直接與自己的行為掛起鈎來。所以地方政府要擴大資源占有量,以壯大地方礦業,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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