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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個人信用徵信視野下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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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 經濟 運行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個人信用度在經濟交往中越來越重要。建立個人信用徵信體系是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舉措。在建立個人信用徵信制度的過程中,防止個人信用的不當使用侵犯公民隱私權成為必須關注的首要問題。本文指出針對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徵信隱私權保護現狀,我們應當加快立法填補 法律 空白、明確個人徵信制度中隱私權的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加強徵信監管,建立完善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用徵信 隱私權 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用徵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徵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徵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加工,並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
  個人信用徵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徵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於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徵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後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
  (二)個人信用徵信與隱私權保護的衝突
  在個人信用徵信的整個過程中,第一步是通過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關於相對人的各種信息,並且根據約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給合法的信用徵信機構:第二步就是個人信用徵信機構通過特定的方式對信息進行整合、分類、加工以及篩選,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關的信用評估報告。這上述的過程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利益,一個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隱私權、安全權等,一個就是提供者、徵信機構以及社會對個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這兩方面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衝突。
  個人信用徵信與隱私權的衝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個人信息保密權與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徵信機構出售個人信用報告之間的衝突;個人信息支配權與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支配;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徵信機構對信息的內部管理;個人信息更正權與徵信機構對信息的採集、加工權;個人信息安全權與徵信機構對信息的存儲與傳播。
  (三)在個人信用徵信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重要意義
  在個人信用體系立法中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代 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經濟,對市場主體徵信並將其信息公開成為經濟社會 發展 的必然趨勢。在此過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和用戶利用便利條件侵犯消費者隱私,成為個人信用徵信法律制度建設中無法迴避的首要問題。但是我們面臨的現狀是:我國目前在個人信用徵信領域對於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個人信用系統存在很大風險。從根本上講,徵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信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因此,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立法中必須注重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個人信用徵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缺陷
  (一)個人信用徵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隱私權概念,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加以保護,我國刑法中也沒有設立侵害隱私權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條文中包含了保護隱私權的精神,這就很難形成一個健全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使得個人信用徵信中隱私權保護成了無源之水。在個人信用徵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做了規定。法律上對個人信用徵信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在個人信用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也存在許多問題:儘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經實現了全國聯網,但只向聯網的 金融 機構提供查詢服務,還不能向社會其他部門開放。
  (二)個人信用徵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
  1.徵信立法建設嚴重滯後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規範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國家保密法》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哪些徵信數據不可以向公眾開放,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發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法規是《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試點辦法》和《深圳市個人信用徵信及評級管理辦法》,一方面立法層次低;另一方面法規只簡易的規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原則和大體框架,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現行法規只注重權利被侵犯後的救濟問題,卻很少關注事先預防,這使得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無法得到全面的保護。
  2.徵信管理機構運作不規範,管理混亂
  目前有關個人徵信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側重於對徵信機構的管理,對於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則規制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時全國徵信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並不明確,使徵信機構管理混亂。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對徵信方面的管理權,也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系統。但對徵信機構經營管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各徵信系統和徵信服務機構各行其是。
  3.欠缺對不良信用信息的 科學 界定
  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合理界定是保護信用主體個人信用隱私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徵信相關法規、部門規章都對不良信用信息規定了強制公開的期限,但是對什麼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卻沒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徵信及評級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個人信用徵信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其條文中都沒有明確「不良信用信息」定義。《上海市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款項的信息,具體拖欠數額,由市徵信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予公布。很顯然這個定義是簡單而粗放的,並沒有對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學界定。
  三、加強我國個人信用徵信體系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個人信用徵信體系的建設首先是相關制度的建設。在個人信用徵信體系視野下保護公民信息隱私權,尤其需要填補法律空白形成體系。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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