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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的一些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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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 是一種社會規範,要學好法律必須先了解它所來自的社會,包括其文化傳統、當前的處境及將來 發展 的方向,所以學習法律的人要具備許多人文、社會 科學 的知識。然後去探究法之精義,認清法的社會功能,才能作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為社會的公平和諧作出重大的貢獻。
[關鍵詞] 法;規範;法學;法律 教育 ;法匠;法律人
Abstract: What is law? How can one learn law? What can one achieve after learning law? This author shares with his readers his personal experience of bEing a student of law for over four decades, pointing out that we must recognize first of all that law is but one of the many norms society needs, and that law is not just command and logic, It has its roots in people’s social experience. Thus one cannot learn law as a simple technology, one must go beyond and above law to study the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 and to learn how law in coordination with other social norms upholds and promotes justice and harmony in society. If one limits his study merely to the texts of law one can only be a legal technician, whereas those who have learned more can be a true master of law and serve as good practicing lawyers, legislators and leaders of society.
Key words: law;norms; legal education;legal technician;master of law
一、前言
2006年5月我到西安訪問西北政法大學,見到了廣闊壯麗的校區,覺得學生們在此,應該可以培養出恢宏的胸襟和志向,所以和法律系的本科生談怎樣學習法律的時候,鼓勵他們力爭上遊,將法律學好,以後可以為國家社會作出重大的貢獻。因為我覊旅海外甚久,對國內的法律教育所知有限,只能將自己學習法律的經驗和想到的一些問題說出來,以供 參考 。
二、個人的經驗
日寇侵華時期我隨父母避難於蘇州鄉間,跟從塾師識字讀書,背誦經史,歷十餘年。十四歲遷台,入中學,1954年畢業。當時離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還不很久,許多人想學法律,特別是國際法,希望能參與維護世界和平的工作。考上 台灣 大學法律系的學生更抱著去海牙擔任國際法庭法官的雄心,我也是其中之一[1]。
(一)台大法律系
當時台灣只有一所大學,原來是日本的「台北帝國大學」,沒有法科。光復後傅斯年先生自國內聘請了許多著名的學者來台創設了台灣大學法學院,其中包括薩孟武、陳顧遠、梅仲協、林紀東、王伯琦、林彬等法學界的泰斗,為台灣的法學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台大法律系開設的絕大多數是狹義的法律課目,如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等。但是一二年級的學生還須修習 政治 學、社會學、 經濟 學、理則學、國文、 中國 通史、中國近代史及外語,大約與現在國內的情形相似。一般學生的注意之點當然在法律課程,成日捧著「六法全書」和各科目的教材、書刊,像繞口令似的將許多法律術語搬弄著,覺得很是新鮮有趣。但是稍久之後,我發現所學的東西似乎與現實社會沒有很大的關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里顯然有另外一套準則在指導他們的行為,解決他們的問題,很少有人談法律,用法律。當我提到法律里的若干規定如「夫妻分別財產制」,親友鄰居們聽了都覺得匪夷所思。當時社會比較安定,重大的刑案較少。人們有了民事的糾紛大多經由親鄰和社區內的公正人士調停,很少訴諸於法,幾乎沒有聽說鬧到法院去的事。既然如此,法律究竟有多少作用?對於這個問題我百思不得其解,後來想起「思而不學則殆」這話,便決定去找些書來看。聽說有一種學問叫做「法律社會學」,但是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是一門比較新興的東西,台大圖書館還沒有這方面的書刊,只有一些日文翻譯的Weber, Durkheim等人討論法律與社會關係的著作。我因曾經眼見日本侵略者的殘暴而拒學日文,無法閱讀那些書,所以對於為什麼法律會與社會現實脫節這個問題沒有找到答案。
另外使我對於當時台大的法學教學感到困惑的有兩點:一是那時流行的「注釋法學方法」將法律條文一詞一句地加以注釋。雖然這是研讀任何專業性文書資料必須做的第一步基本工作,但是這一步只能使人懂得法律的文義,而無法使人明白為什麼法律應該有這樣的規定,尤其是在法律的規定似乎與實際社會生活脫節的情形,這種研討文義的工作就更少實益了。幸好在三、四年級時我覺得這種注釋已沒有太大必要,但那時候又有了另一個困惑:老師們對於法律的條文往往引用了許多外國的學說加以闡述,甲乙丙丁諸說紛紜,但與中國的國情常常風馬牛不相及。其說愈精,愈顯得那些條文不是為中國而制訂的。這一困惑在四年級時學習中西法史和中西法理之後更為加深了。許多極為博學的老師們如陳顧遠、薩孟武等對此也有很多感慨。

(二)台大政研所
我的法律系畢業 論文 寫的是一些關於國際條約的問題,內容已記不清楚,因為在三、四年級時我的興趣已不在狹義的法律了,在應付課業的要求之外,化了比較多的時間找了一些政治學、社會學、心 理學 、文化人類學的書來看。當時台灣的出版業已漸復甦,重印了許多舊書,也發行了一些新著。我讀到了不少在台學者的著作(當時國內學者的作品在台灣都列為禁書),很喜歡看薩孟武老師的書,特別是若干觀點新穎,分析精妙的,如《西遊記與中國政治》,使我極為欽佩他對中國文化通盤、深入的悟解,所以1958年畢業後考進了台大政治研究所,主修中國和西方的政治思想史。入學不久便經薩老師的介紹認識了文學院的許多老師,聽了不少 歷史 系和 哲學 系的課,其中以毛子水老師的經學、沈剛伯老師的史學和殷海光老師的理則學給我的啟迪最深。殷老師有許多西方哲學的書,很慷慨地借給學生們看,我也借閱了不少[2],最喜歡的是羅素(Bertrand Russell)的著作,看了六七本[3],後來就以他的政治思想為題寫了我的碩士論文,內容十分膚淺,回想起來仍汗顏不已。但在這段時間裡的確讀了不少書,雖然一知半解,但對法律以外的知識增加了一些,好像為一間密室打開了一些窗子,使我看到了比較廣闊的世界。

(三)南衛理大學
1962年研究所畢業並服過兵役後,我考取了Fulbright獎學金,被派到美國德州的南衛理大學(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學「比較法」。此校不大,也沒有什麼名氣,而且並沒有開設什麼特別的比較法課程。我和美國本地的學生一樣,修習美國憲法、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等課,所以起初不免有些失望,後來才發現此校有許多優點,主要的是學生不多,師生的關係比較密切,校方對於像我那樣來自三十個不同國家的外籍學生照顧得很周到,所以大約在一年之後,我們的 英語 都大有進步,對美國的社會也增加了許多認識。在學業上則有二項收穫,一是學得了不少美國法, 自然 地與本國法作比較看出兩方面的若干問題,二是因為該校所用的普通法系教學法與國內用的大陸法系教學法差異極大(大致而言,前者自判例出發,分析許多案件的判決要旨,找出一個原則,供給司法者處理同類案件時作為參考;後者自原則出發,依據邏輯推出可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細則作為判決的依據),使我學會了對歸納和演繹兩種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

(四)耶魯
1964年在南衛理大學取得比較法學碩士後,覺得所獲有限,便申請延長居留繼續就學,得到了耶魯和哈佛二校的入學許可。由於兩個原因我選擇了耶魯:一則因為Harold Lasswell在那裡。我在台灣時曾經讀過一些他的著作,對於他從政治、經濟、社會等角度去觀察、分析法律的方法很感興趣。二則因為我仍念念不忘要去海牙,應該學國際法,而當時美國一位著名的國際法學者Myres MacDougal也在耶魯執教。
在耶魯兩年修習了不少為研究生開的課程,其中最為特殊的便是這兩位老師的國際法及法理學。由於他們認為法律是一種具有價值導向、政策導向的規範,所以他們的學說被稱為「value oriented」或「policy oriented」的jurisprudence,也稱為「policy science」。這種學說指出法律並非一種中性的、純理性的規範,對我的幫助不小,因為在台大時雖然已經知道學習法律還應該注意它與社會的關係,但一直認為法律是理性的產物,有它自己的內在理則和外在的目的,幾乎可以說有它自己的生命,可以獨立存在,對於與它不合的社會情事可以加以匡正,而不是僅僅反應社會現實而已。這種想法當然是受了老師們的影響,而他們似乎是受了注釋法學派和相近的「形式法學」(legal formalism)及「實定法學」(legal positivism)的影響。記得當時曾讀過一本與這種想法相關的重要著作:Hans Kelsen的Pure Theory of Law,但沒有看懂。耶魯的policy science似乎使我茅塞頓開,見到了法律的非理性的一面。然而這種看法當時並沒有在美國普遍流行。哈佛法學院似乎仍有不少教授採取比較傳統的態度,重視法律的內在理則。所以耶魯的學生常常說:「We start at where Harvard stops」,很引以自傲。

(五)哈佛
雖然在耶魯學到不少法理,我的法學碩士論文仍在國際法領域,探討一些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問題。1966年畢業,又得了個碩士學位,旋即進入了國際法的博士班。開學前的暑假裡我去波士頓看在哈佛讀國際法的台大同窗丘宏達。他介紹我認識了Jerome A . Cohen教授。那時Cohen才開始研究中國法,覺得要了解當今中國的法律,必須對傳統的中國法制有一些認識。他可以看中國的白話文,但不能讀傳統法學資料所用的文言文,須要有人幫助。丘宏達推薦了我,說我的中文比較好。Cohen覺得很奇怪,因為一個美國人不會說另一個美國人 英文 比較好。丘宏達花了一點時間才向他解釋清楚因為我幼時讀私塾,熟悉古文經典之故。Cohen此後每次介紹我時都提起此事,認為很有趣。暑假三個多月Cohen和我常常在一起讀大清律例和相關的資料,除了讀通文義外,他常常會問為什麼會有某種的規定或理論。對於他的許多問題,我都瞠目不知所對,感到十分慚愧。
另一件使我慚愧的事發生於Derk Bodde的一次演講之時。Bodde是賓州大學的教授,以研究中國傳統文化享有盛名。那年暑假到哈佛來演講「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談清代的司法。講到「勾決」,他說那是皇帝用硃筆在死罪人犯的名單上畫一個大圈,名字被硃筆掃到之人便該處死[4]。講到這裡,他問道:清代刑事程序從傳訊、初審、覆審,一步一步十分嚴密,為什麼到了最後竟由皇帝如兒戲似的決定了罪犯的生死?在座的聽眾約四五十人,面面相覷,其中有些認識我的,轉頭看我,因為我是聽眾里唯一的一個中國人。然而我也答不上來,被大家這麼一看,使我漲紅了臉,不知所措。Bodde接著又問中國人真是神秘莫測(inscrutable)嗎[5]?然後又自行作了一番解釋,似乎說公平正確的判決是極為難得的,最後的決定常常含有一些偶然的成分在內。這話聽來很是玄妙,但大家都覺得有點奇怪。我則羞慚得無地自容,不僅因為答不出他的問題,更因為對於他所說的清代刑事程序也不甚了了。作為一個中國人對於自己的文化如此膧朦,貽笑於外邦,實在可恥!
由於上述兩事,我發憤去探究中國傳統法制,天天去哈佛燕京圖書館埋頭苦讀清律和有關的典籍,希望能儘快彌補自己的闕佚。原來想到波士頓訪友渡假的,結果卻做了三個月的密集學習。Cohen對我的努力印象很深,所以在暑假結束前問我要不要留在哈佛繼續研究中國傳統法制。我說我仍想學國際法。他說學國際法的人很多,而懂得中國傳統法制的人極少,如果能將這部分中國文化播揚於世,比去海牙審理幾個案件的貢獻大得多。他這些話加上我因為對於中國傳統文化的無知而感到強烈的羞慚,使我答應了他。後來哈佛法學院的副院長David Smith與博士生談話時對我說:「啊!你終於來了!」我聽了覺得莫名其妙,愣了一會才想起來,當年決定去耶魯時忘了寫信辭謝哈佛的入學許可,很是失禮。哈佛大約也很少這樣獲得它的入學許可而不去入學的先例,但是顯然還保存著我的記錄,因為哈佛與耶魯一直在競爭,所以Smith說那句話,大約有點高興吧。
在哈佛時一方面繼續研讀中國傳統法制的典章,將一部分大清律例和成案譯成英文給Cohen作為教材,並和他一起上堂為學生解釋;一方面修習了若干課目,包括Samuel Thorne的英國法史、Arthur von Mehren的歐洲法史、Lon Fuller的法理學、John Fairbank的東亞文化史等。Thorne花了一個多學期講英國的feudal system,von Mehren也對歐陸諸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情況作了精要的分析。顯然他們都認為要了解一國的法制必須深入地了解其背景。Fairbank以西方的眼光看中國文化,並將它與周圍諸國的文化比較,顯出我以前沒有見到的許多中國文化的長處和缺點。上Fuller的課獲益最多,因為那時他才結束和英國牛津大學的法理學教授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反覆辯論關於自然法與實定法之間的種種問題。他們的文章使我對西方當時這兩個重要的法學派增加了一些認識[6]。此外我也看了若干西方法理髮展史的書,對於各學派如何形成和演變有了較深的了解。

(六)中研院史語所
1967年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許倬雲先生到哈佛來,聽說我在學中國法制史,告訴我史語所藏有清代的「三法司」檔案,是研究清代法制的原始資料。我聽了十分高興,便經他的推薦於次年冬返台進入了史語所。
返台後去拜訪了幾位老師,他們都歡迎我回來工作,因為當時許多出國讀書的人都千方百計設法留在國外,回國的人極少。他們都對我講述了不少做人做事的道理,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林紀東老師的話。那天我才在他研究室坐定,他劈頭問道:你在美國學到了些什麼?對於中國有什麼用嗎?我一時答不出來,他便提到許多在國外留學三五年,對於專修的科目只學得了一點皮毛,對於其背後的社會文化所知更少,但在回國之後便在學校里及社會上賣弄那一點點洋貨,招搖撞騙,誤人誤國,希望我千萬不可蹈此覆轍,要好好地將所學的一點東西,放在自己的社會文化里,仔細比較研究,引發出一些自己的見解[7]。他這番話猶如當頭棒喝,使我的驕妄之氣消減不少;又如醍醐灌頂,讓我見到了一條此後該走的路。
史語所有一個極好的研究工作的環境。初到之時,所長李濟先生和歷史組主任陳槃先生都教我多讀書、多思考,不要急急乎寫作、發表。我當時已很清楚自己的淺薄,知道要花很多時間去札根,聽了他們的話,便如服了一顆定心丸,就放心地去各個圖書館尋找有關中國傳統法制的書刊來看,隨手將心得寫在卡片上。後經所長屈萬里先生的鼓勵錄出了2352種書籍的基本資料,出版了《中國法制史書目》三冊[8]。在此期間我也開始看「三法司檔案」。據前輩李光濤先生說那是原存於清代內閣大庫的文件,清末被盜賣給紙廠去做「還魂紙」,經當時中研院院長蔡元培先生和史語所所長傅斯年先生籌款買還,共八千麻袋,經初步整理後,因日寇入侵,將比較完整的三十一萬件隨史語所播遷至四川,戰後又運到台灣,由李光濤先生繼續整理。在他的指導下我選出了若干與清代法制有關的文件,開始了我的研究工作。1980年後我又接下了通盤整理那三十一萬件檔案的擔子,將殘破雜亂的文件逐漸修復、分類、摘要、保存,前後花了二十多年[9]。其間還幫助台大法律系戴炎輝老師整理了一些台灣的淡新檔案,又協助台灣 文獻 館的王世慶先生搜集了三千六百多件台灣公私藏自明清到日據時代的古文書[10]。
史語所的「三法司檔案」其實不只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文書,而包括了京師各衙門及地方大員呈給皇帝的題本、衙門間的移會和皇帝的諭旨等等資料,內容涉及清代政治、經濟、軍事、法制各方面,與法制有關的大多是處理重大刑案的紀錄。由於它們殘缺太甚,無法用來通盤地做各種實體法的研究,但是因為許多文件都詳細陳述了案件如何發生以及地方、省、中央各級官司和皇帝處理該案的措施,所以是研究程序法的極佳素材[11]。這一發現使我很高興,因為我覺得程序法的研究比較重要,理由有二:1.雖然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和賞罰,但必須有程序法才能使這些規定付諸實現,而且妥善的程序還可以保障人們基本的權益,使其免於不當的實體法的傷害[12];2.實體法可以說只是靜態的規定,程序法則規定當事人、律師、檢察官、司法官之間的互動,所以研究程序法有助於對整個司法制度的組織和運作, 取得一種通盤的認識。基於這種看法,我分析了數千個史語所保存的文件,探究清代民刑案件當事人如何呈訴、上控;基層司法人員(州縣官、幕友、代書、書吏、衙役、保甲等)如何受詞、勘查、檢驗、傳拘、審理、擬判、呈詳;中層人員(知府、道員)如何批駁、審轉;省級人員(藩司、臬司、總督、巡撫)如何覆審,題奏;刑部如何議罪;三法司、九卿、王公大臣如何覆核;省及中央法司如何秋審;皇帝如何決斷,如何勾決死罪人犯;各種刑罰如何執行等等問題。
在這一個探究的過程中見到了許多以前沒有人談過的細節,例如「勾決」一事,檔案中有不少題本對「勾」前的程序有詳細的敘述[13],而「勾」這一動作並非皇帝以硃筆在死刑人犯名單上畫一個大圈,而是將每個應予處死之人的姓名上個別地作一「勾」號[14],然後又在勾到本的首幅以硃筆寫明「這所勾的某某某、某某某〔將被勾之名一一抄錄出來〕著即處決,余著牢固監候」[15]。這些步驟當然是為了確切防止誤行勾決而設計的,十分謹慎細密,絕非兒戲。看到了這些文書之後又想起Bodde的話,不禁啞然失笑。孔子說「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胡適強調「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但是許多西方研究人文社會科學的人,不能滿足於這樣謹慎的做法,而喜歡推論(extrapolate),從一個有據之點推到一些相關之點。這樣的做法可能流於過份,推論會變成臆想(speculation)甚至幻想(imagination),猶如盲人摸象,所得的結論不免貽笑大方。
除了找到這類細節問題的答案之外,更重要的是在通盤探究清代法制的動、靜兩面之後,我突破了自清季至今的一種流行的(受了東西洋人及中國崇洋之人影響的)看法——清代,甚至整個中國傳統的法制弊端重重,幾乎沒有什麼可取之處。我發現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一片黑暗。固然清代法制在設計上及實踐中確有許多缺陷,但是其咎並不全在法制本身。它的許多劣跡實系當時政治、經濟、教育、種族、戰亂等等外在因素造成的。此外更引我注目的是:在此惡劣的環境里仍有許多人,自書役、幕友、地方官吏以至中央大員,甚至幾個皇帝,都曾在司法程序中努力尋求社會的公平和諧。在清代許多檔案、成案彙編及官員的判牘里特別可以看出他們的這種奮鬥,可惜那些全盤否定中國傳統法制的人似乎都無見於此。
基於研究清代法制檔案的心得,我在1983年出版了《清代法制研究輯一:盜案之初步處理及疏防文武之參劾》[16]。原來的計劃是繼續寫以下數輯,逐步將清代司法制度及實踐仔細析述出來,後來因為兩個目的,決定先寫一本概論性的書:一、 描繪出一幅雖然不很精細,但是能呈顯出清代法制輪廓的鳥瞰圖,供給想要進一步研究中國傳統法制的人作為參考,讓他們知道自己想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圖中處於那一個部位,以及它與其它問題的關係。二、 糾正人們由於無知而對中國傳統法制的誤解與偏見。因為促使我研究中國傳統法制的是Cohen和Bodde,此後又有許多歐美的朋友、學生提出無數相關的問題,為了回答他們並糾正他們的若干成見,我決定將此概論先用英文寫出來,名之為Struggle for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17]。我這麼做,多少是為了一雪當時的羞慚,然而也可以算是對 Cohen多年前勸我將中國法律文化播揚於世的一點小小的回應吧。

(七)教學、研究
自美回台之初,戴炎輝老師知道我要去中研院工作,問我要不要到台大兼課。我覺得自己準備得不夠,直到1980才開始去教中國法制史。因為台灣的法制是民國成立後訂立的,與傳統的法制差異極著,一般學生對於以往某一朝代曾有某一法律興趣不大,所以我決定將課程的重點放在傳統的法律思想上,強調法條和制度雖然容易改訂,新的法制很難使一般人的行為模式在短期內產生重大的變化。行為模式是由傳統思想塑造成的,要了解 現代 人的行為,尤其是涉及法制的行為,必須對傳統的法律思想有相當程度的認識。基於此一想法,我選錄了若干前人的法學著述作為教材,其中當然以先秦的比較多,因為那時正是思想最創始、最蓬勃的時期。我發現除了《商君書》、《韓非子》等一般認為是法家的著作外,《詩經》、《書經》、《周禮》、《儀禮》、《禮記》、《左傳》、《論語》、《老子》、《墨子》、《莊子》、《孟子》、《荀子》等書中也有許多比狹義的「法律思想」更寬廣、高深的政法理論 ——例如社會上存在著許多規範,包括道德、禮俗、各種血緣、地域和職業團體的規章等等,為什麼還要有「法」?什麼是「法」?「法」與其它社會規範有什麼區別,什麼關係?「法」來自何處?如果它是人制訂的,什麼人可以有立法的權威?誰有司法的權威?權威的正當性基礎何在?「法」有良窳嗎?如果「法」與其它規範發生衝突該怎麼辦?如果立法者或司法者濫用其權威該怎麼辦?這些都是極重要的法學(尤其是法史學和法理學)的問題。它們又必然地與更基本的許多問題,如社會的起源、人性、生命的價值與意義等等相關。中國歷代都有許多思想家加以思索,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但未必都用今人易懂的語言表達出來,因而一般人不易看出。對我而言這個困難並不大,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我對西方的法史學和法理學略知一二,很熟悉上列的那些問題;二是我自幼誦讀經史,當時對其內涵雖然一知半解,但是後來再讀諸子之書,常常看到一段便想起同一書或其它書內相關之處,眾端參觀,互相比較,其意義便容易了解了。
總之,我覺得在那些著作里看到了許多前人似乎沒有看到並討論過的東西,很是高興,就將那些資料錄出,以上列那些問題為標題加以分類,編成了一部教材,在台大法律系試用。後來修訂過多次,並全部譯成英文,用作在美國UCLA、NYU、哈佛、康乃爾等校及法國法蘭西學院(College de France)講述「Chinese Legal Thought」的資料。為了適應美國法學院流行的問答教學法(Socratic Method),又在資料後加上了許多法理學的問題,促使學生去思考並在教材中去探索中國古代思想家對那些問題的答案。1999-2000年在清華及北大授課時又將資料再整理一番,將問題譯成中文。2003年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的陳金全教授來信說我對那些資料的分類編排「富有新意」,問我是否可以由他加以注釋後出版,以便學生閱讀。我最初的反應是那些資料的原著俱在,不必再災加梨棗;但是想到如他所說現在的學生大多不易閱讀古文,所以就同意了。經過他多年的努力,那些資料終於以《先秦政法理論》為名,於2006年五月由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
「教學相長」,誠非虛言。因為我問了許多問題,學生們除了作答之外,也提出了許多他們的問題。國內的學生常常問先秦諸子的法理思想對中國後世的法制有什麼影響,使我必須去查考歷代若干法制及其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外國的學生比較喜歡追究某些理論的邏輯和社會背景,使我必須細究諸子的生平和著述,特別注意我所選某書的資料以及我對這些資料的詮釋與全書其它部分之間有無矛盾。此外學生們常常自己或要求我將中國傳統的思想與西方的相比較。外國學生這麼做很是自然,中國學生也這麼做使我有點詫異,後來才明白其原因:清末以來中國人對自己的文化失去了信心,學生們很少讀中國古籍,大多只看一些白話文翻譯的外國書文,所以他們大約和外國學生一樣,想經過「比較」多知道一些中國的東西。這一現象使我感慨良深。
在國外講學的另一點好處是可以結識許多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朋友,尤其是紐約大學法學院的環球法學(Global Law Program)的講座教授們、法國法蘭西學院和美國高等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的學者們[18],都是各國的博洽之士,和他們切磋,獲益良多。其中來自埃及、以色列、印度等國的,使我對回教、猶太教及印度的法制增加了一些了解,更是難得。

(八)協助香港司法
除了研究和教學之外,我還幫助香港最高法院處理過一些訴訟及非訟案件。英國於1842及1861分別以南京條約和天津條約奪取了香港及九龍,又於1898以北京條約強行租借了新界九十九年。對於前二者英國制定了許多法律;對於後者,大約因為地廣人多,英國規定其民事案件仍依清代的法律和當地的習慣處理。此一規定引起了不少問題,因為香港的法官及大小律師(barristers,solicitors,港譯為「訟務律師」、「事務律師」)所受的是英國的法律教育,對於清代的法律和習慣所知極少,遇到糾紛都要請專家證人出庭說明。以前香港還有些「中國通」的洋人及受過中國傳統教育的中國人可以充數;近來可以稱職的越來越少了。我於1975年起被邀出庭多次,講解清律及中國習俗中有關婚姻、繼承、族產分析等等問題。使我印象很深的是在我初步的陳述之後,法官及雙方的律師都會將我所說的與他們熟悉的英國法律、習俗和觀念作比較,然後追問為什麼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和習俗,不厭其詳地要求我說明所據的法理和社會的背景,並且問我有什麼判例可以證實我的說法。我除了對前二點盡力扼要說明之外,必須一再指出在中國(以及其它成文法系的國家),法典是主要的法源,判決只是適用法條的結果,並不是法源,雖可用作參考,但在法理上,對於其後案件的判決並無拘束力,所以中國以往並沒有如英美法系國家將判例一字不漏地纂集出版的傳統[19]。因而中國的司法者作判之時也沒有引用判例的習慣。當然在實踐中司法案件的各種文書(訴狀、供詞、判決、呈詳等)都集成卷宗被保存起來,成為各級官司的檔案。司法官作判之前都由掌管檔案的書吏先行查閱有無本地的成案可援,因為循例作判是一條最便捷的途徑。但是即使有案可援,司法官在其判詞之中並無必要加以引述,而應依據法條作為判決的基礎。由於這些緣故,再加上清末之後迭年戰亂,新界所屬地區至今尚未發現任何地方檔案,所以要引述可用的成案是極為困難的;偶爾有一些出租給英國之後的判例,是否能夠顯示清律的正確適用,尚待細究。凡此諸點,都需要花費許多口舌為香港法官及律師解釋。因為法庭所用的官式語言是英文,列席於法庭的當事人和事實證人們,絕大多數都聽不懂,更不可能去了解那些微妙的法學上的討論了,但又不得不出席,日復一日,像木雞一般枯坐觀看一幕幕莫名其妙的話劇,不僅曠時廢業,並且要支付巨額的費用給律師和法院,使我覺得作為殖民地的人民十分可憐!幸而在好幾個案件里,有些年長的當事人聽了我的證辭覺得與他們所了解的中國傳統法律和習慣相符,雙方便決定不必再纏訟,而自行和解了,結果雙方言歸於好,並且都將我看成了朋友。我沒想到學習中國傳統法制還能有這樣實用的結果,頗感欣慰。

三、什麼是「法」?

以上是我自己學習法律的經驗,以下是由此歸結出我對於應該如何學習法律的一些看法,提供學法之人作為參考。首先,必須說一說什麼是「法」,然後來談怎樣學習法律,以及學好之後能做些什麼。

(一)法的由來
「法」是什麼?一般人都知道它是一種社會規範。如前所述,社會裡有許多規範,它們是那裡來的?以前有人認為是神祇授與人們的,有人認為是自然律在人際的表現,猶如天文 規律 在星際的表現一般。經過仔細的思考之後,人們逐漸悟到前者只是立法之人狐假虎威之說,後者則將「實然」或「適然」(what in fact is or what happens to be)與「應然」(what ought to be)混為一談,因而現在已沒有人重視這兩種理論了。比較易為今人接受的看法是一切規範都是人們為了社會生活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的。關於這種看法,中外先哲已談得很多[20]。我綜合諸說簡述如下:人有許多生理需求,他最自然的行為便是去滿足它們。但是人的能力有限,當外在資源不足的時候,人與人之間便會發生衝突。為了贏得勝利,他們學會了區別敵我;為了避免衝突,他們學會了分工合作。在這過程中,他們逐漸形成了對於特定的某些人和事物的感情、態度和行為。此外因為人又有與生俱來的同情心、推理能力和對美的愛好,所以在生活比較安定富裕之後,便會將其行為美化、制式化,成為若干模式,更進一步加以合情化、合理化,而成為種種個人行為的準則和社會行為的規範。這些準則和規範在中國而言,包括了道德、禮、習慣、族訓、鄉約、行規、法令等等。在英美法系裡,許多規範都被稱為法(law),所以有自然法、神授法、人為法、教會法、國家法、成文法、習慣法、衡平法、普通法以及各種專題的法,如憲法、刑法、民法等等,其中有許多其實是道德的準則(moral precepts)和習慣的規定(customary rules)。在歐洲大陸法系的國家裡「法」常被用來指兩類東西,一類是各種人為的法(羅馬的lex,法國的loi,義大利的legge,西班牙的ley,德國的Gesetz),另一類是法的基本原則(羅馬的ius,法國的droit,義大利的diritto,西班牙的derecho,德國的Recht)。Roscoe Pound將前者稱為「laws」,釋之為「rules」,「rules of law」;將後者稱為「The Law」,釋之為「principles of law」[21],指出「principles of law」的拘束力(binding force)是道德性的,所以在他看來大陸法系所說的法也包含了狹義的人為法以外的規範準則在內。

(二)法與其它規範的同異
人們因為社會生活的需要而制定了規範。然而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類?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要回答這個問題應該仔細地觀察各類規範的特點,包括它們的制定者,制定的目的、依據、方法,以及它們的施行者,施行的方法、效果等等。首先來看習慣:它是人們從經驗中挑選出來的一些便於遵行的行為模式,因為未必經過深思,所以未必盡合情理,只能被一時一地共有某些特殊經驗之人所接受,由這些人們之間的同儕壓力使其施行,其效果良否視該時該地的社會組織的嚴密程度而定。其次看中國的「禮」和其它社會裡和它相當的規範(如西方的「rites」,「etiquette」):它們是被某些生活比較富裕的人們美化了的行為規則,因為也未必盡合情理,其適用的範圍和效力也比較有限。其次來看道德:它的基礎是人們與生俱來的理智和同情心以及若干共同的生活經驗,它的原則是由一些具有特別資質的人,以他們比常人更為精細的觀察力、寬廣的同情心、高超的智慧和嚴格的推理對那些經驗加以分析、評價之後,釐訂出來的一套合乎情理,可以促進並維護社會公平和諧的原則[22]。因為它涉及人與人、人與環境之間的各種關係,所以其適用範圍極廣;因為它合乎情理,所以受到人們普遍的認可。但是它的效力並不很好,一則因為與其它規範相比它的目標比較高遠,而它的內容比較不精確;二則因為它沒有明文規定應該由什麼人,遵循什麼程序,使用什麼方法和力量去施行。僅僅依靠個人的自覺和不確定的同儕壓力來施行這樣目的比較高遠、內容比較不精確的規範,是很不容易的。其次來看鄉約、族規、行章等等。它們是由地域、血緣、職業團體為了保護其成員的利益,維持其間的公平和諧而制定的,其適用的範圍較小,但因受到成員的認可,所以其施行的效力尚佳。最後來看法令。它的問題最多,因為它是由掌握了國家政治權勢之人所制訂和施行的。這些人可能是正直平和之士,也可能是偏私暴虐之徒。無論如何,他們的見識和能力必定有限,只能為社會上一部分的人和事制定一套最低要求的規則 ¾ 就個別的法令而言,其目標可能是在相關的人們內和特定的事件上的公平和諧,也可能只是謀取或保障某些特殊的利益——所以他們雖然可以動用國家機構的力量強行制定並推行這套規則,但未必能使人們信服,因而這套規則的效力也並不確定。
基於以上的分析,可見各種社會規範差異甚多而各有短長,因其如此所以社會上需有許多規範並存,相輔相成,共同來維持社會裡的公平和諧。中國的法家如商鞅、韓非的獨存法令廢除其它規範的主張是極為荒謬之說;西方legal positivist特彆強調經由國家機構制定的法令也是不對的。這兩種相似的看法有著相似的歷史背景:少數具有獨特信念、堅強意志、領導魅力和組織才能的人掌握了群眾,克服了反對者,形成了一個強固的團體,對社會裡若干資源(人民、土地等)和功能(內部的治安、對外的防禦等)取得了實質上的控制,又將此控制「正當化」而形成了政治的權威,用來繼續並有效地擴張其勢力,因而使他們這個團體逐步超越在其它社會團體如家族、鄉黨、行會、教派等等之上,自稱之為「國」、為「政府」,限制了其它團體的資源或資源的取得和利用之權,侵蝕了它們的社會功能,貶低了它們自訂的規範。這種種發展可能自生民之初便已開始,歷代以來愈演愈烈。但是此一趨勢並不是必然的,也不代表人類的「進步」。人類社會曾走過許多曲曲折折,進進退退的路,在此過程中「國」和「政府」與其它社會團體的權力互有消長。在中國而言即使在秦漢之後,家族、鄉黨的權力並未全被壓制;在西方而言即使在民族國家興起之後,教會仍保有許多權力和功能。近來世界各地的人們鑒於二十世紀各種型態的極權政府之害,領悟到「國」和「政府」的權力和功能的無限擴張是一種不良的畸形發展,社會應該有許多不同的團體分擔不同工作和責任[23],各個團體應該有權制訂其章程,而這些章程應該也被認定為社會規範,與包括「國」法在內的其它規範相輔相成,促進社會的公平和諧。

(三)法與其它規範的關係
許多規範並存,其間應有怎樣的關係?此前說過各種規範應相輔相成,共同謀取社會的公平和諧,但在適用時何者為主,何者為從,應有分別;其間也可能會有衝突,更須要辨其優劣,定其高下。要辨別各種規範的主從高下,可以從許多角度去看,最重要的應該看一種規範與公平和諧這一目標之間的距離遠近和這種規範適用範圍的廣窄。道德與公平和諧的目標最近,對於人與人及人與環境之間的種種關係都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它也為絕大多數的人所接受,所以應該是最高、最廣的規範。習慣、禮、鄉約等等皆處於其下。個別的法令因為有上述種種問題,可能是最低最窄的規範。我曾將各種規範按照此一看法排列位階,指出其結果像一個倒立的金字塔。此一比喻未必精當,但是可以大致說明法令與其它規範,尤其是法令與道德之間的關係。
在法令與道德的關係這一點上,最應注意的是除了純技術性的條例(如 交通 規則)之外,一般法令的良窳和缺失須由道德來判斷、補正。先說判斷良窳:如果一項法令的若干部分之間有矛盾,其弊顯然,無需引用道德來加以判斷。如果它的問題並不只在邏輯,則須進一步檢驗它的目標。倘若它背離了公平和諧的目標或距此太遠,便可判定它為不妥,應該廢除或改正。其次說補正缺失:人為法有一個重要的本質上的缺點——它對人、對事的適用範圍有限。近代人口繼續增多,事務日益複雜,立法者更不可能隨時制定法令應付這種情勢,所以法令必定有許多疏失。遇到法令無明確規定應該如何處理之案,西方歷來有五種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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