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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答辯狀範文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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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答辯狀範文


尊敬的人民法院:
貴院(2006)開民一初字第242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高竹林訴煙台義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不存在。
首先,被告已支付原告應付人工費用。2004年4月15日被告將東方巴黎休閒洗浴廣場裝飾工程中的木、瓦、油分項工程中的分部(分項)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就此簽訂施工協議書。根據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合同中明確了分包結算採用按月結算與給付的方式進行,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2004年6月原告開始施工,被告則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支付原告人工費,截至原告11月份停工,被告總計已支付原告人工費701694.03元。根據合同約定,分包最終決算按照由其施工項目決算終審價的14.5%計算。根據煙台榮華建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對東方巴黎休閒洗浴廣場裝飾工程進行的審計和依此進行的高竹林班組所施工項目的最終決算,原告施工項目決算造價為4958417.15元,其理論應得人工費用總和為718970.49元。根據合同要求,決算定案後付至總人工費的95%(683021.97元),剩餘5%(35948.52元)兩年保修期滿後如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因原告施工能力所限,由其所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在保修期內維修問題屢屢發生,經被告通知,其拒不維修,無奈之下,被告調用其他班組對各種質量問題進行了維修,所花維修費用共計3萬多元,況且至今保修期限未到,被告將來損失仍未可知。原告分包工程相關維修費用因其施工質量問題造成,原告應按合同要求如數承擔。如上訴述,截至原告11月份停工,被告總計已支付原告人工費701694.03元,已超出實際應付人工費 ( 總人工費的95%)18672.06元 ,因此,原告應返還其不當得利18672.06元。
其次,由其所施工工程的決算工程量中均已包含甲方供材費,原告所稱的隱瞞甲方供材的事情,無理無據,純屬主觀臆斷,無中生有。
二、原告未能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工期、質量問題比比皆是。
原告於2004年6月進駐施工現場後,因其組織能力不強,工人施工水平有限,很多施工任務諸如腳手架的搭建等均未能順利完成。不僅如此,施工後期,原告高竹林與其工人班組發生糾紛,出現工人聚眾鬧事的情形,影響了工程總體施工進度,給被告社會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2004年11月原告所施工工程因工人鬧事而出現窩工情況,此時,原告已無力挽回局面,選擇了一走了之。為保證工程進展被告組織蒯大順、歐高波等班組完成了所剩的施工任務,對此原告已在工資發放確認書上簽字認可。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人工費638931.41元的訴請於理不通,於法無據,不僅如此,原告在訴狀中還一味將該工程所有工程量作為其核算的依據,存在故意混淆是非的惡意和藉機欺詐的嫌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維護法律正義。
答辯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2020年什麼時候提交答辯狀?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該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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