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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效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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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保險合同的訂立,即指保險合同的設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合意行為。因此,保險合同的設立,必須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者在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後者稱之為“承諾”。保險合同只有經過投保人的要約和保險人的承諾才能成立。所以,與一般民事合同的訂立一樣,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要約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又稱之為“要保”或“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約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須、首要程序。
  1.要約邀請
  投保人的要約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採用要保書(亦稱投保單)形式。由於保險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因此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事先印製,投保單的內容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或姓名)、住址、保險標的(對象)及坐落地點等以外,還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險人保障的範圍等內容。保險公司的這一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
  2.保險要約
  投保人索取並填寫投保單,認可保險人設定的保險費和保險條款,並將之交給保險人的行為,即為保險要約。
  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必須按投保單所列內容逐一如實填寫。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人提出的關於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詢問必須如實告知。因為保險人詢問的這些問題足以決定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如果投保人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告知不實或者不如實填寫要保書,保險合同無法訂立;保險合同即使訂立了,保險人也可以據此解除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承保”。它是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人的承諾,既可以由保險人自己作出,也可以由保險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無條件的。如果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時,又附有其他條件的,則這種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為承諾,而只能作為一種新的要約。這種新的要約,只有經過投保人同意後,保險合同才能成立。[page]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保險人接受了投保單並接受了保險費,但未明確表示承保,應推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約,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屬於諾成合同,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於合同成立時發生,但是如果雙方約定了條件,並將該條件的成就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依據,這種情況應附停止條件的保險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發生以合同所附條件成就的時間為準。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特殊程序
  一般地說,合同的訂立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有關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必經程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給予特定範圍的人提供基本保險保障,或者為了實施某些經濟政策的需要,對有些保險合同的訂立實行了強行干預,即必須按照既定的條件和方式訂立保險合同。這些“法定保險”或者“強制保險”的保險合同的訂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
  這類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不同於一般保險合同的訂立的地方主要表現在兩點:
  (1)投保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只能是要約方,不能是承諾方。即不能反要約,如車輛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
  (2)某些強制保險合同採用“自動訂立”程序,不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如鐵路、輪船、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只要旅客搭乘這些交通工具,購買票證的同時就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也就成立了,無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三、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該條規定了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四項原則:即公平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自願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是市場經濟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公平就是等價和平等;所謂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則也就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雙方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在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的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page]
  (二)協商一致原則
  遵循協商一致原則要求訂立合同時,雙方應當通過協商的方式,在自願的基礎上充分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要求,最終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從而簽定保險合同。這就要求雙方均應尊重對方的利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
  (三)自願原則
  遵循自願訂立原則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和自願的基礎上自主訂立,也就是由雙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更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當然,自願原則只適用於自願保險,如果是法定保險或者強制保險,則不適用自願原則。
  (四)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保險合同的標的本身也必須合法,即保險標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者占有,也不能是國家禁止參與民事流轉的物品或行為,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僅無效,而且當事人還要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後果。
  當然,訂立保險合同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都適用於保險合同的訂立,例如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
  四、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險和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保險實務,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通常有: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等。
  (一)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填寫的遞交給保險人的要求保險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根據保險類別事先準備。投保人在要求保險時依所列事項逐一如實填寫。
  投保單一般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人身固保險的受益人名稱及地址;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的坐落地點;
  (3)保險對象及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
  (4)投保險別;
  (5)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
  (6)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其中,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是關鍵事項。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後,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並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保險合同視為成立。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page]
  (1)保險合同訂立以後,如果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前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投保單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依據;
  (2)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如有記載上的不清或遺漏,投保單作為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補充;
  (3)投保人在其填寫的投保單中如有告知不實,又不聲明修正的,則投保單作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
  (二)暫保單
  暫保單是指在保險單發出以前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
  按保險慣例,暫保單一般由保險代理人簽發,表示保險代理人已經按投保人的要求及所列的事項辦理了保險手續,等待保險人出具正式的保險單。 暫保單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以前使用, 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出立,則暫保單的效力歸併到保險單中。暫保單的使用一般有時間限制,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效。
  我國保險法雖然沒有規定暫保單這種保險合同形式,但依《保險法》第十三條的精神及保險慣例,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是存在並使用暫保單這一形式的。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人出具的關於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並交給投保人。
  保險單的內容應包括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即:
  (1)聲明事項。如保險標的物的種類、 被保險人、承保險別、已交保費、保險期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的性質與控制所作的承諾和保證等;
  (2)保險事項。即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
  (3)除外事項。即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範圍;
  (4)條件事項。如有關保單轉讓和變更等事項。
  保險實務中,在制訂有標準保險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依該條款辦理保險,則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一般比較簡單,通常只載明聲明事項,其他的內容則以該標準條款為準。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的主要書面表
現形式。保險單的法律性質主要有:
  (1)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成立的憑據;
  (2)保險單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可以充當有價證券使用。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由保險人簽發交給投保人業已表明保險合同生效的證明文件。[page]
  保險憑證是保險單的簡化形式,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效力。但若保險憑證的內容不詳或與保險單的內容不一致時,以保險單規定的內容為準。保險憑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保險單並用。通常保險憑證在下列場合使用:
  (1)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根據預約保險單而出立。保險人將預約保險單的詳細內容印製在已經保險人簽署的空白保險憑證上,由被保險人在每批貨物啟運前自行填寫承運船舶的名稱、 航程、 開航日期、貨物名稱、標記、數量以及保險金額等項目, 並加以副署。 通常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憑證的副本送交保險人存檔。保險憑證的副本可以替代啟運通知書,作為被保險人根據預約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所作的申報。
  (2)在某些強制保險中,用來證明投保人已按規定辦理了保險手續(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以便投保人等隨身攜帶備有關部門檢查。
  (3)在團體保險中,總保險單一般由該團體的主持人保管,而團體內部的其他被保險成員則由保險人另外發給保險憑證,作為已辦理保險的證明文件。
  《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合同除採取投保書、保險單、暫保單、保險憑證等形式以外,也可以採取諸如雙方共同起草協議,並在協議上雙方簽字或蓋章等書面形式。
  五、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確定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對保險雙方當事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按照我國保險法,保險合同以保險人的同意承保(即承諾)的時間作為其成立的時間。因此,確定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時間在保險合同的成立上就顯得尤為重要。保險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一般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人在投保書或其他保險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表示其已經同意承保。保險人在投保書或其他保險協議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是確定其同意承保的時間,也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應當注意,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與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時間往往是不一致的。在許多情況下,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是在保險合同成立以後再簽發交給投保人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簽發的時間並不能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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