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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款合同能不能要求還錢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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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雙方往往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那麼你知道只有借款合同能不能要求還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只有借款合同能不能要求還錢


  如果借條沒有瑕疵且所借金額較小,當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的情況之下,那麼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於這類小額借貸關係,不需要設定較高的證明標準,如果採取「一刀切」的證明標準,在實踐中確實難以解決許多問題。因為,借條畢竟是一種由借款人本人書寫或簽署的書面證據,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來看,借條的證明力是比較高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可借條的證明力。

  二、應該怎樣寫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果不適合採用書面形式,比如雙方關係比較熟採用書面形式怕面子上過不去,則可以在無利害關係的雙方朋友在場的情況下交付款項,將來一旦發生糾紛起碼有證人可以證實。更直接的方式是通過銀行轉帳付款並保留轉帳或付款憑證。在內容上,借款合同(即「借條」、「借據」)應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支付方式(現金或銀行轉帳)、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

  三、對借款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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