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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怎麼處理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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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怎麼處理


1、《合同法》


該法第39、40、41條對格式合同作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即:對於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時,要求格式條款的內容應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對方注意的義務;應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二是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於違反(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規定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規則。當格式條款的解釋出現爭議時,應當採取三項特殊的解釋原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條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該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無效。


3、《海商法》


其第44條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條款,違反《海商法》第四章規定的無效。第126條第1款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的條款無效。


4、《保險法》


該法第30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二、格式合同無效條款怎麼認定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所謂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是指不依賴於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範,此類規範僅依法定事由的發生而適用,且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刪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或者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否基於自由意思而訂立,都應該認定為無效。 “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並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
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在各國立法與司法實務中,主要採取了三個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依據,即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嚴禁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的濫用,系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之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些規定在我國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和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對於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效。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實際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應當認定為無效,從而不發生拘束合同相對人的效力。
(3)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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