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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錦集九篇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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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錦集九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xx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於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於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並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聖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戶,並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於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的居民,並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後,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轉變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覆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於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覆並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禮範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並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並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並稱法院一定會受理並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台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覆推諉,申訴人出於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為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為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範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並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為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於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像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也因為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xx年5月24日,以挂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並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於「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於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9月14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於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職業詳細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申請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當事人數量+5,並且提交U盤,把原先的判決書做成電子版。
  原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核對無誤的複印件一式五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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