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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遺產債務清償程序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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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權的實體保護,要以程序保障來實現。在重實體、輕程序實行無條件限定繼承的我國,遺產債權的保護一直處於制度設計的忽視點,如何保護好遺產債權人的利益?設計好遺產債權保護的程序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筆者認為可以在我國繼承法中設立遺產債務清償程序。關於遺產債務清償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設計。
一、程序的提起
能提起遺產債務清償程序的主體通常是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酌給請求權人,遺產債權人,遺產管理人。程序的提起應基於以下原因:
1、繼承人申請法院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繼承人啟動該程序後可以自願對參與登記的遺產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以遺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遺產債權人、繼承人請求遺產分離或遺產債權人請求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
3、遺產管理人為了清償遺產債務請求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
4、遺產債權人以繼承人為被告,要求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審理後,發現尚有其它債務未予清償,直接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
二、公告
人民法院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後,應發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遺產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向法院申報債權和清償債務。遺產債務清償程序中的公告屬公示催告性質,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明債權的,僅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公告的期限內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限相一致即為60天,公告的方式應根據個案不同而具體設定。通過張貼公告和媒體刊登最為合適。
三、遺產債權的確認和登記
遺產債權的確認和登記是遺產債務清償程序中的關鍵環節,法院作為整個程序的掌控者,應對此予以嚴格的審查。
1、登記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合法的債權法院不應予以登記。
2、登記的債權必須是具有真實交易內容的債權,遺產債權人(包括公法意義上的債權人)必須對交易內容負舉證責任,以防止繼承人和第三人串通,提供虛假的債權,參與分配以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
3、登記的債權必須是以被繼承人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只有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能用遺產進行清償;否則都會不當增大遺產的負擔,而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
4、有爭議債務的登記。所謂有爭議債務,是指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就債務的有無,多少發生爭議的債務。有爭議的債權,首先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債務數額,協商不成時,由法院按訴訟程序對爭議事實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定,從而確定債務數額,再行登記。
5、附期限、附條件債務的登記。附期限、附條件債務,以雙方協商確定數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來確認數額。
四、遺產的清理和保管
遺產是債務清償的基礎,清理和保管遺產是遺產債務清償的重要一環,法院啟動遺產債務清償程序後首先應指定遺產管理人保管遺產,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清理和保管遺產;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適宜管理遺產的,法院指定第三人作為管理人清理和保管遺產,管理人指定後應向法院提交真實的遺產清冊,並妥善保管遺產,否則將賠償損失及至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遺產保管期間,保管人未經法院指定不得從遺產中支付費用和清償債務,未經法院同意並為保管遺產之必要不得處分遺產。以債權形式存在的遺產,遺產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發出支付通知要求債務人支付,遺產管理人有權受領。
五、遺產債權的受償順序
由於各國的國情及繼承習慣不同,遺產債權的清償順序也有差異。 筆者認為,我國的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各類繼承人清償債務的順序
遺產分割是否必須以清償債務為前提,各國做法不一 。德國民法典第2046條規定:遺產債務應首先從遺產中清償,在清償遺產債務後的剩餘遺產按各應繼份的比例歸屬繼承人。另一種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認為:遺產分割不以清償遺產債務為前提,遺產債務雖未清償, 遺產仍可分割。從我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看,一般既允許繼承人在清償遺產債務後分割遺產,也允許先分割遺產再清償債務。若先清償債務後分割遺產,不再存在各繼承人清償債務問題;若先分割遺產再清償債務,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如何清償?承擔何種責任是必須明確的兩個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l條、62條的規定,清償順序首先是法定繼承人,其次是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享有保留份額(似於國外的特留份)。這樣的順序大體上是符合被繼承人的意願的。遺產分割後、各類繼承人對遺產債權的清償承擔何種責任,各國規定不一,有采連帶責任說,有采分割主義說,還有的采折衷主義說。筆者認為,各類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較為合理。
(二)各類遺產債權的受償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6l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參考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遺產債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遺產管理費用。優先支付遺產管理費用這是各國立法的通例,遺產不足以支付該費用的,法院應裁定終結遺產償債程序,未受償權不再清償。(2)適當保留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又沒有生活來源人的必要生活費用。(3)優先債權。一般是被繼承人生前用遺產設置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等。(4)工資和勞保費用。 (5)稅款。(6)普通債權。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普通債權是遺產債權的主體和主要部分,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無因管理債權,侵權所生之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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