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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範文集合6篇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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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代理合同範文集合6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代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理合同 篇1


  【裁判要旨】
  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都是以委託為基礎,其共同點是,接受委託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如何區分接受委託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是代理關係還是行紀合同關係,要根據委託內容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認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形成行紀合同關係;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形成代理合同關係。
  【案情】
  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平安福公司歸還車輛並賠償損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趙宏武以89600元購買了二手朗逸轎車(該車初始登記日期為20xx年5月日),並於同年2月28日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車牌號為豫M 82607。趙宏武將自己的豫
  MR2607號朗逸轎車放在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福公司),由該公司對外出租。雙方口頭約定:車輛租出去,趙宏武得85%的租賃費,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費;車輛沒有租出去,沒有費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規定,審查了王超用於租車的有關手續,與王超簽訂了租賃合同,將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出租給王超,約定租期7天。租賃期限屆滿後,王超未及時歸還所租車輛。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車輛。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門峽市公安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豫M 82607號轎車後,向張文輝借款,並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後去向不明。公安機關對此事沒做進一步處理。原被告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趙宏武向河南省三門峽
  【審判】
  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趙宏武將自己的豫M2607號朗逸轎車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對外出租,雙方有口頭約定。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車輛後,向張文輝借款,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事實清楚。趙宏武主張其與平安福公司是租賃關係,未能提供證據,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認可,不予認定。根據事實,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平安福公司受趙宏武委託,代趙宏武將汽車出租。該車出租後,平安福公司既非車輛承租人,又非車輛占育人,趙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還車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湖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駁回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趙宏武負擔。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趙宏武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趙宏武申訴稱:原審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車輛承租人又不是車輛占有人為由,駁回原告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趙宏武根據雙方的合同關係,將自己所有的車輛交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車輛丟失,也未積極彌補車輛丟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被申訴人平安福公司辯稱: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是汽車加盟關係,趙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賃生意,是在充分評估風險之後決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己經盡了各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育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認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王超並直接收取租金的行為,並不具備委託代理的特點(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本案屬汽車租賃合同糾紛。原判決認為雙方系委託代理關係,適用法律錯誤。平安福公司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王超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所得收益的15%歸平安福公司所有,應視為委託人趙宏武支付的報酬。因此,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構成行紀合同關係。平安福公司提出雙方是私車加盟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將車租出後,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車輛無法追回,平安福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門峽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湖濱區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判決;二、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如不能歸還,賠償趙宏武購車價款89600元;三、駁回趙宏武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評析】
  關於行紀合同,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所頒布實施的三個合同法中並沒有規定,因而行紀合同也只能作為一種無名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欠缺,使行紀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規範,行紀業在我國的發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時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無法可依。為改變這種局面,合同法在分則部分設專章對行紀合同加以規定,使行紀人和委託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訴爭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僅有口頭合同沒有書面合同,但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核心焦點是雙方合同關係的性質。原告趙宏武訴求為租賃關係,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合作關係。租賃合同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顯不屬於租賃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關係,合同法上沒有該類合同,從現實經濟
  生活看,加盟的類型千差萬別,難於將各種加盟關係歸為一類合同。從該案事實看,一審法院和再審法院關於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出租,屬於委託關係,對雙方基礎合同關係認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準確的。與委託合同比較接近的共有三類合同,即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並沒有向趙宏武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明顯不屬於居間合同法律關係。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實際就是趙宏武將自己汽車出租的經營活動,委託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趙宏武的汽車,並沒有以趙宏武的名義,也沒有代理趙宏武對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租趙宏武的汽車。從兩審法院的判決看,本案的難點是,上述無爭議的事實符合委託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徵,還是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辨析
  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存在直接代理、間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人的事務。這與行紀合同具有明顯的區別,不再予以分析。
  間接代理就是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情形。這與行紀合同相比,其共同點一是,都有三方當事人;二是都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受託人(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行紀人(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關係;三是都有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表現形式。
  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但行紀合同和委託代理合同中的間接代理,還是有明顯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以卜幾個方面: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委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形,經由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有介漢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況,經由受託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有權選擇委託人來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本案的法律適用分析
  一審和再審法院關於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屬於委託的
  認定意見是一致的,不同點是委託的法律後果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委託代
  理合同關係。一審認定為委託合同關係,再審認定為行紀合同關係。要準確定性當事人之間基於汽車租賃委託的屬性,必須把握合同內容等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條款的含義,正確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一)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關於汽車租賃委託的約定,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什麼是行紀業務合同法沒有規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業務,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為租賃、代儒入場券、代登廣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車的同時,還接收社會上的汽車對外出租。趙宏武將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車,二者之間就是一種委託關係。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車時,以自己的.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陳述是加盟關係,並沒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紀行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實為委託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紀人支付的報酬。雙方雖為口頭約定,但對約定內容陳述一致,事實清楚。平安福公司與趙宏武之間關於汽車租賃完成這一復合法律關係,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形成行紀合同關係。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不構成間接代理關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外,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也有明確的規定。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適用該條規定,就要查明接受委託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第三人是否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從本案事實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趙宏武的汽車,陳述為加盟關係;在出租汽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即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沒有代理趙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趙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的,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託人的介入權,介入權是形成權。介入權的行使,是由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和委託人的主動介漢構成的,委託人不主動介入或者受託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漢權。適用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前邊己
  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不存在代理關係,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歸還租賃車輛的情況下,平安福公司向委託人趙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趙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權,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成為租賃合同的委託人。
  綜上所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只能按照二者之間的委託合同處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間,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賃合同關係處理。
  (三)責任承擔的法律適用。
  1.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業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租車人王超不歸還車輛,導致行紀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趙宏武歸還車輛,趙宏武因此受到損害,根據該條規定,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審改判是恰當的。
  2.一審判決沒有分析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有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的法律原則。「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章節的有關條款中,都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無論認定本案是行紀合同法關係,還是委託代理合同法關係,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
  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三款規定,是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一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是不當的。
  3.適用法律與認定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本案事實,沒有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三 款法律規範相符合的情形,一審判決適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缺乏事實根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合同 篇2


  旅行社名稱:
  地 址:
  電 話:
  旅行社名稱:
  地 址:
  電 話:
  雙方均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雙方自願成為對方的接待社或組團社,互為代理出境游旅遊產品,為保證雙方權利和旅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促銷與諮詢
  雙方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社資格。
  雙方保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團隊,具有《出境名單表》及專業領隊。
  刊登的廣告及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招收的客人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所允許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對出境旅遊情況作詳盡了解
  |
  銷售與成交
  組團社應向接待社表明旅遊者的需求和購買意向。
  接待社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客須知要如實介紹,報價。
  雙方對旅遊產品費用中所含的項目達成共識。
  組團社確定旅遊產品並向接待社交齊所需資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出發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介紹領隊並告之聯繫方式。
  出團社與客人簽署《出境旅遊合同》。
  成交訂單
  組團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旅遊線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詳細行程及接待標準,同行代理價,單團詳細訂單。
  成交後雙方格首約定,不許擅自更改。
  組團社在 個工作日內,將客人團款支付接待社。
  違約責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提供的旅遊產品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或損毀客人證件。
  因違規操作,使組團方遭受損失。
  組團社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經濟。
  客人違反我國或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
  出於聯繫渠道的誤差,導致有關旅遊信息未及時傳達所造成的損失。
  超出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團隊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團隊,應及時通知對方。
  非雙方的責任,導致各自的損失
  雙方已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好處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前後已採取措施,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向旅遊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簽字: 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代理合同 篇3


  一、 總則
  1、甲方授權乙方為「____________產品______地區特約代理商/地區總代理商」(請在方括號內選定授權級別,非選定項請劃刪除線),期限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代理商授權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2、乙方有權在上述授權地區內以______產品_________地區特約代理商/______產品________地區總代理商(請在方括號內選定授權級別,非選定項請劃刪除線)名義從事有關銷售____________產品的合法商業活動。
  3、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的____________產品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除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以外,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商業和法律行為及經營損失不承擔責任。
  5、乙方必須按實際情況填寫(____________產品特約代理商註冊登記表)(附件1),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發生變更時須書面通知甲方備案。
  6、乙方有權發展下級代理、經銷商,所發展的下級代理、經銷商及所簽訂的下級代理、經銷商協議應在甲方備案。如未備案而乙方以低於甲方規定的市場最低售價出售產品,則按擾亂市場秩序對乙方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取消乙方特約代理商資格。
  7、乙方有權對甲方工作(銷售管理、市場推廣、廣告宣傳、商務、技術服務、產品質量等)作出評價和投訴。投訴時請填寫(特約代理商投訴書)(附件2)。
  二、 甲、乙方責任和義務
  ◆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 甲方為乙方提供產品銷售和市場開發所需技術資料和宣傳資料;
  2、 甲方負責產品的華東區廣告宣傳工作,指導、協調乙方市場的銷售行為及廣告宣傳,最大限度地占領市場;
  3、 甲方按產品質保書約定提供產品保修及維修服務;
  4、 甲方按廣告宣傳支持辦法的約定(詳見第三部分)為乙方提供廣告宣傳支持;(僅限於地區總代理商)
  5、 甲方按市場保護條件的約定(詳見第三部分)為乙方提供市場保護;(僅限於地區總代理商)
  ◆ 乙方責任和義務:
  1、 乙方不得經銷甲方____________產品以外的其他競爭性產品,否則取消乙方代理商資格;
  2、 乙方有義務收集當地市場及相關競爭產品的有關信息,並按甲方的要求及時反饋甲方;
  3、 乙方應配合甲方地區性或全國性市場開發、銷售或宣傳活動,努力開拓市場;
  4、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產品價格體系(代理商的地位確定後才可能獲得系統的價格體系)。乙方在宣傳媒體上刊登的產品報價不得低於甲方價格體系規定的市場報價;乙方對直接客戶的實際銷售價格不得低於甲方價格體系規定的最低限價。若乙方違反甲方價格體系限價的事實一經確認,甲方按乙方違反規定價格的差價的三倍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代理授權;
  5、 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及其產品的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甲方利益;
  三、 經營指標、代理級別、價格體系及獎懲措施
  1、 甲方首次授權乙方為地區特約代理商或總代理商時(每年確認一次不包括在內),乙方必須至少訂購甲方授權代理的____________n的一定定貨量(見四條4款),乙方方可成為甲方地區特約代理商或總代理商,享受地區特約代理價或總代理價及本協議規定的有關權益。
  2、 乙方在其授權期限內,在甲方推出新產品時,乙方應在一個月內至少訂購新產品樣品一個,如乙方超過一個月沒有訂購新產品樣品,甲方視為乙方放棄該型號新產品地區代理權,甲方有權另行選擇其他代理商代理銷售該型號新產品。
  3、 地區總代理商在協議期限內必須完成的年銷售任務為_______萬元(經雙方討論後確定)人民幣。根據甲方市場銷售計劃,該銷售任務按月劃分進行考核,月銷售任務額詳見附見。
  4、 乙方在銷售考察期限內如達到預定銷售額,經證實後,甲方將頒發地區代理商/特約代理商認證書,並同時提供____________代理商/經銷商手冊。
  5、 甲方按如下條件為地區總代理商提供市場保護及廣告宣傳支持:
  市場保護:
  甲方在授權地區不再設立其它代理商和經銷商;甲方在授權地區以前設立的授權特約經銷商劃歸乙方進行業務管理或其進貨銷售量計為乙方完成的任務額;甲方在授權地區不再直接供貨銷售(含經銷商和直接客戶);甲方將授權地區客戶信息轉交乙方處理。
  市場保護條件:
  授權的總代理商每月實際完成的進貨額達不到月任務額的60%時;或連續二個月實際完成的進貨量達不到二個月總計任務量的80%時,甲方有權保留取消乙方總代理商資格、降至特約經銷商資格的權利。
  廣告宣傳支持:
  乙方如舉辦與甲方____________產品有關的大型市場開發或公關活動,需甲方對其提供技術支持和談判支持時,應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予積極配合。
  甲方按乙方進貨總額的______%為乙方提供宣傳基金額度,此宣傳基金額度用以補助乙方在所轄地區的廣告宣傳費用。甲方提供的宣傳基金額度按甲乙雙方配比投入的原則使用,甲乙雙方配比比例為______:______,即甲方提供的宣傳基金額度,乙方必須以不低於同等金額的廣告宣傳費投入廣告宣傳。
  乙方使用宣傳基金配比所作的廣告中必須標明「______產品_________地區特約代理商」字樣(地區總代理商可標明「______產品________地區總代理」)。其廣告宣傳樣稿必須首先提交(傳真)甲方確認後方可實施,否則甲方有權不予報銷。
  乙方使用宣傳基金報銷其宣傳費用時,須出具:完整的廣告宣傳樣本;乙方與媒體或廣告公司的合同副本及發票複印件。否則甲方有權不予報銷。
  若乙方報銷手續齊全,甲方將在接到報銷手續後______月內負責報銷完畢,按乙方進貨款______%比例將款項匯至乙方或者抵消下次定貨時的相等金額貨款(代理商可自行選擇),。若乙方向甲方報銷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行為,將取消乙方所有廣告宣傳基金使用額度。

代理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_____、_____代理事宜,經雙方協商後,甲方授權乙方作為獨家代理商。甲乙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內容之規定執行。
  1、產品相關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電匯、現金、匯票。
  3、結算方式:乙方和甲方直接按供貨價結算。
  4、合同標的額。
  本合同乙方首次進貨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銷售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銷售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一年內乙方能在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雙方協定的條款,乙方同意自下一年度開始年任務自然增長____%,本合同可自然續簽。如乙方未完成本合同協定的條款,經雙方同意協商可根據所在區域的情況,調整任務量後續簽或解除合同,其它約定不變。
  6、首批進貨額貨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首批進貨款交達甲方指定帳戶(款匯出時請傳真通知)。如延期十五日未交足約定款項,則視為乙方自然解除合同,解約後甲方有權對乙方原代理地區繼續誠招獨家代理商。
  8、甲方對各代理商的代理地區執行區域貨物編碼管理。
  8、1首批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____日內發貨。(以銀行收到日為準)乙方以後進貨應提前十天填報發貨申請單並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款到後五日內發貨(貨運單傳真給乙方)。
  8、2合同交貨地為: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到達合同交貨地的長途鐵路或公路運費、保險費由甲方負擔(指火車或汽車到達該合同交貨地點的費用),到達交貨地後短途運費由乙方承擔。
  8、3乙方收到貨後,若貨物發生破損,乙方應在收貨____日內向甲方提出質疑,並將承運的貨物損失證明材料郵寄至甲方。
  9、甲方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各地代理商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包括促銷、優惠活動等)降低零售價格(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徵得甲方同意),以杜絕不正當競爭
  9、1乙方應保證無串貨,無違價行為。如發生串貨、違價行為,乙方自願接受處罰,若再次發生,取消其獨家代理商資格。
  9、2乙方有負責辦理所代理區域內產品上市的相關手續的義務。對甲方產品有不得經營假冒、侵權產品的義務。
  9、3有按照甲方要求按月、季上報銷售統計表、代理商制訂全年計劃上報公司和新增或撤消銷售網點登記表義務,並且終端不得斷貨。
  9、4雙方解除合同後,乙方退回所有相關文件、資料等,否則,甲方將按智慧財產權規定,追究乙方相應的責任或在媒體上曝光。
  9、5如乙方銷售假冒產品給甲方造成損失和影響,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附則:
  1、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貨款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作為本合同的修訂內容寫入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合同 篇5


  立約人:
  甲方:
  製造商: 地 址:
  中國境內服務電話:
  官方網址:
  網上訂單賬號:
  網上訂單密碼:
  簽約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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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 則
  本協議旨在確立、穩定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即甲方提供品牌、產品、服務和經營指導,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約定的經銷區域內,作為甲方的總經銷商,銷售雙方約定的產品,實現雙方的共同發展目標。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二、總經銷商區域的約定、保護、約束
  (一)約定總經銷區域(在以下兩項中填寫其中之一)
  1、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總經銷的區域為 下轄 市 縣。
  2、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總經銷的區域為。
  3、乙方在正常履約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在本協議約定區域內發展、授權第二家總經銷商。
  4、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在約定區域內開展對MBM寶馬潤滑油產品的打假、防偽、反侵權、反壟斷工作,維護雙方的共同權益。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的信譽建設和品牌建設。
  (二)約束:
  1、乙方不得超出約定區域經銷雙方約定的產品和跨區調貨、易貨,否則視為「違約銷售」,違約銷售出現一次,扣除全年折讓25%,出現二次,扣除全年折讓;同時,乙方因此類違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甲方不對乙方地區二級經銷商直接供應產品。但甲方同意協助乙方在他所經銷區域內開發二級經銷商。
  三、約定總經銷期限、產品分類、指標
  甲方授權乙方總經銷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後需要續簽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的權利,但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的續簽意向,否則,甲方有權另簽新代理商協議。甲乙雙方約定各項指標如下:
  四、價格體系
  1、甲方產品的價格表一般在每個自然年度的第一個月內通知乙方。如無通知,則仍然沿用有效的價格體系。在協議期限內,如價格體系發生變化,甲方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乙方。遇原材料由於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突發暴漲暴跌、甲方可於7個自然日內執行新的價格體系,並及時通知乙方,同時給予乙方明確的原因說明。
  2、價格體系中「總經銷價」為甲方與乙方結算的價格。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直接開具發票。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推薦市場批發價。當乙方實際銷售價格屬於傾銷價格時,甲方可適當上調乙方相關產品的供應價格,取消或降低相關產品的宣傳促銷獎勵及相關優惠配套獎勵政策,直到停止供應相關產品。
  4、新產品價格體系由甲方在新產品上市前通知乙方。

代理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經協商簽定本協議如下:
  乙方為甲方代理財務記帳服務,內容為乙方做好各類納稅 報表,憑證及帳冊,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類綜合報表,年鑑報表等各種財務所需帳目憑證,保證甲方正常營業。
  代理記帳服務費用為每月______元,每次預付______月/年,計人民幣____________.付款以收據為憑。
  甲方必須在每月______號之前(一般需提前______天)將當月營業收入發票、公司章,各種費用單據送交乙方記帳。乙方於次月______號之前為甲方做好納稅報表及帳冊憑證。
  甲方所提供的原始發票、單據必須完整、真實、有效。發票、單據如有虛假成分,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在營業中的各種經濟糾紛,均與乙方無涉。
  本服務協議僅在交清服務費期限內有效,如甲方拖欠費用,本協議自動失效。(財務代理記帳服務合同)
  本協議書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合同期限到期前______天,若任一方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則本合同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此後也依次執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聯繫電話:
  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財務代理記帳服務合同)
  聯繫電話:
  代表人:
  簽定協議地點:
  簽定協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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