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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是否可視為勞動合同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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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書是否可視為勞動合同
1、聘書在一般情形下不屬於合同,它只是用人單位發出的一份招賢納士的邀約。但聘書的條款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署了聘書並反饋給單位,說明雙方對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且實際履行,那該聘書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聘書能否作為勞動合同
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聘書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中對勞動合同的規定,不是勞動合同本身。因此,你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聘書在法律上僅僅是一個證明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
這個沒有影響,但對於證明你的工資和勞動關係有很大的幫助,因為合同是需要你和單位一起簽名蓋章才依法生效的,而聘書上只能有單位的蓋章,你並不需要在聘書上簽名就已經依法生效,另外聘書的概念只是聘請或者任命你為單位什麼職位的一種單位內部文件。因此,聘書依然不是勞動合同本身,你依然可以向單位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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