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不得緩刑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不得緩刑的情形有:
1.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方法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方法: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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