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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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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律規定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那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民法典》:「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責任的區別


  一般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中一般都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但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法》生效之前即1995年10月1日前,被認定為一般保證責任)。保證合同中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如債權人已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適用於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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