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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範文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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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範文


買 方:
地 址: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
地 址: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XX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XX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XX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XX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XX以便XX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XX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XX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XX主動租訂艙位。
(c)XX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XX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XX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XX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XX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XX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XX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 或 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XX。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XX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XX。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XX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XX有權申請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XX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XX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XX,並以挂號函向XX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XX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XX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XX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XX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 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 (蓋章)
代表人:
賣 方: (蓋章)
代表人:
簽署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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