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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文通用版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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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文通用版


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茲有_____、_____、_____三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合夥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勞動力優勢、貨源優勢、人際優勢、合夥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共同奮鬥,共創輝煌!
第一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二條 合夥期限以及工商登記
1、合夥期期限:合夥關係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停止合夥經營止。
2、合夥經營名稱:
第三條 出資
1、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叄分之_____股份;
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叄分之_____股份;
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叄分之_____股份。
2、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資時,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後 日內,按原始所占股權的比例追加出資數額。
3、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4、合伙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5、合伙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伙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7、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有限購買的權利。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
(1) 以個人占有合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3) 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賬,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布。
(4) 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賬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伙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2、 債務承擔:
3、
(1)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2)新的合伙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不分擔清償義務(或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五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並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為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6)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進行清算。
4、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伙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 全體合伙人推選 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3、 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伙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伙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伙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伙人負責。
4、 合伙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 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 自合夥經營起建立經營賬簿,分別設立專人負責記賬、出納、簽字。
7、 主管財務的合伙人應在每月1日至15日將上個月的賬簿交與其餘合伙人共同查閱。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自行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夥。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 合夥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伙人公布資產負債表。
2、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三方商訂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股權比例承擔。
第十條 其他
1、合夥所有的明細賬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周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2、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複印件交送每個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複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想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3、合伙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賬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務的合伙人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三名合伙人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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