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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上訴狀範文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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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上訴狀範文


答辯人:荊某,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系__________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職工; 答辯人因__________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_____年_____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__________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工作,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上白班。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現牆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戶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說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造成多處骨折。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於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後,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複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為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原告認為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系由於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的「自殘」行為,並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於為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加以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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