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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是看守所出嗎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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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當前的社會中,在就業、出行、購物等各種情形時,都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權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了。在本文內容中我們對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是看守所出嗎,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進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問題。
一、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是看守所出嗎
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不是看守所出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由辦案機關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經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的,經審查,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能取保候審的理由。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所以取保候審屆滿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機關不是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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