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格式合同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2023年11月11日

- txt下載

格式合同的認定標準,又稱固定合同、標準合同、附屬合同和標準合同,是指由所有標準條款組成的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為重複使用而事先準備好的、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具有以下3個特點:
1、制訂目的是為了重複使用,若合同條款並非重複使用,則不屬於格式條款。
2、製作時間上,為預先擬定好的。格式條款並非經過合同雙方協商交流後才固定下來的合同條款。合同相對方收到的是提供方在進入訂約程序前就已經擬定好的合同條款。
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進行協商。「相對方不能協商」是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徵,合同相對方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或者放棄合同締約的機會,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合同相對方並未參與到格式條款的實際磋商,這也就是民法必須規制格式條款的原因。
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包括:
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商家、保險人等格式條款提供方,在制定與提供格式條款時,尤其是合同風險審查中必須更加審慎、更加注意交易的公平。在制定格式條款時應當擬定具備合理性與公平性的格式條款,避免因內容不當致使格式條款無效,在提供格式條款時要採用包括特殊字體、字號、符號、內容加粗等形式在內的顯著方式,將需要提示、說明的條款予以重點標註,並對格式條款進行必要的說明,將說明過程形成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