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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定格式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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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定格式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範文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建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 定義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3.1 高處作業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 2 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
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
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於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
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
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
有毒有害氣體泄放;
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繫,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範圍,加強相互聯繫,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後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並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杆、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
1.1 「三個必有」:
①有洞必有蓋;
②有邊必有欄;
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
1.2 「六個不准」:
①不准往下亂拋物件;
②不准背向下扶梯;
③不准穿拖鞋、涼鞋、高跟鞋;
④不准嬉鬧、睡覺;
⑤不准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杆;
⑥不准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
1.3 「十不登高」:
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
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
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
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
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
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
⑨酒後不登高;
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
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
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
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
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並縛扎牢固,下端須採取防滑措施。
8.
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裡裝手電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
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
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
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
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
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杆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杆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
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儘快整修。
8.
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
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
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並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
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 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 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並設有扶手欄杆,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cm。
8.10.
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鬆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
1.3米高的防護欄杆(懸空高度大於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於
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杆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杆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
腳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設高於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
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
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弔掛物。
8.10.
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
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於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於30厘米。
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
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
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於1米,坡度不能大於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於
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
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
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後要除渣檢查。
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鏽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並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並綁紮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杆,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
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
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
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
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
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8.1 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台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並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誌。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採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貨櫃船艙蓋吊開以後,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 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採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後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
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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