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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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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SD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SD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SD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校門區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進出校園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查詢。
第二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利用校園網平台,設立機動車門禁及收費管理系統,對機動車進出校園實施驗卡放行制度,依據濟南市關於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對部分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實行收費管理。
《SD大學校園機動車門禁管理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各種車輛進出校門須限速慢行,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和查驗。
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校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
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經批准進入校園,須按公安處指定的路線行駛。
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各類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單位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四條 校門內、外禁停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阻礙校門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校園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校園內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本著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的原則通行。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將校園內部分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學校將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車區域。
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學校負責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
各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
第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事集會、擺攤、打球、做操、跳舞、輪滑等各種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道路上方懸掛橫幅。
經學校宣傳部批准懸掛的橫幅,橫幅至地面的垂直距離應不低於4米。
第九條 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增設、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誌和交通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內交通。
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要開挖道路、占用路面,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後勤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等)批准,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一條 校園內各類施工車輛必須按學校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路線出入校園。
裝載渣土的車輛必須採取篷蓋措施,以防撒漏、揚塵。
第三章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駕駛車輛和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有關駕(騎)車行駛的各項規定,安全文明駕駛(騎行)車輛。
無駕駛證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國家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不允許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的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
車輛和行人在校園內應按交通標誌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減速慢行,禁止鳴笛。
第十三條 駛入校園的各類機動和電動車輛須具有完備的行駛手續,車況正常、車容整潔、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條 各類殘疾人乘用車,駕駛、騎行或推行者應注意交通安全,謹慎慢行。
學齡前兒童、耳目殘疾、行走障礙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園內行走須有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及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扶持、帶領。
第十五條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應按照停車指示標誌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
對在有禁停標誌區域停放並影響交通的各類車輛,學校交通管理部門將採取記錄違章、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清障拖車等教育、管理措施。
教育無效者,將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門採取取證處罰、清障拖車等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違規駕駛員(騎乘人)本人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注意車輛安全,為車輛配置防盜鎖具等裝備。
車輛停放時應及時落鎖, 車門、車窗,勿在車內放置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當立即進行救助,並迅速向交警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報警,同時向學校公安處報告。
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位置。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校園",不含有專設進出通道的教職工宿舍區。
本規定中的"機動車",專指汽車。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校內單位,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作出違章記錄和給予相應處理;
對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威海分校、各附屬醫院和教職工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條文由學校公安處負責解釋。
2022年9月25日公布實施的《SD大學校園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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