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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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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棉花加工廠(以下簡稱棉廠)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批准頒發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結合棉廠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棉廠安全消防工作必須依靠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當地消防部門的監督。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將棉廠作為消防保衛的重點,督促落實消防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供銷商業系統的棉花加工廠(軋花廠、絮棉廠)、棉花倉庫,棉花露天貨場,棉花轉運站,棉花收購站國營農墾、兵團系統的棉廠;
同時適用於鄉鎮、農民個體或聯營的棉廠。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時研究、布置和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和獎懲。
第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須有一名領導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經常了解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棉廠要組成以廠長為首的安全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廠長參加專門管理,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廠長及消防人員必須熟悉安全業務知識,學會消防指揮技術。
第八條 棉廠要有健全的義務消防組織。
凡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職工都要編入義務消防組織,並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種專業消防組。
義務消防隊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消防規章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撲滅初起火災。
由消防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小組,專管消防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和使用。
並負責義務消防隊的技術訓練。
第九條 棉廠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廠、班組、崗位三級負責制。
一、棉廠負責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指示。
2. 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 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4. 劃分防火責任區、責任車間、倉庫、堆垛、指定區域、車間、庫、垛防火負責人。
5.及時指導對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
6.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並做好對新職工、臨時工和外來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7.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8. 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的工作,加強管理教育,定期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9.組織和帶領職工、警衛、消防人員進行護廠值班和夜間巡邏。
10.組織制訂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11.負責對消防有功和失職人員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1.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 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 及時制止違章行為,落實防範措施,並向領導彙報火險隱患情況。
4. 具體安排值班、巡邏工作。
三、崗位防火負責人職責1.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
2. 做好交接班過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組織本崗位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檢查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徹底清掃落地棉、飛絨、塵雜、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場所清潔。
3. 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定期組織本崗位職工維修保養責任區內的消防器材。
4. 發現火情要立即報警,並參加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如實地向調查人員反映著火前後的情況。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要把對職工、群眾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任務,切實抓緊抓好,並主動同當地居民搞好聯防。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訓練班、大字標語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業務和養護知識。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養護的經驗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條 對生產旺季招收的季節工,要嚴格按照《棉花加工廠用工辦法暫行規定》的要求,擇優錄用。
進廠前必須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挑選責任心強、紀律性強、體力能適應棉廠工作的青壯年入廠。
開工前要組織職工特別是季節(臨時)工人進行不少於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學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結合分配的工種邊操作、邊表演、邊講解,並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位。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
棉廠每月要確定一至兩天為「安全活動日」,分析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文件和消防知識,解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消防工作的重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義務消防隊在開工前和加工中期要進行消防演習。
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知識考核。
第十四條 要向外來人員宣傳防火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發生火災後,要適時召開現場會,進行現場教育。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對棉廠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省(市、自治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縣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要實行棉廠月檢查,班組日檢查,消防安全員隨時檢查的制度。
第十七條 每次消防安全檢查都要有記錄,並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負責人,整改後要作整改記錄。
對暫時無力整改的重大火險隱患,要制訂臨時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計劃。
公安消防部門對棉廠的檢查情況要記入重點單位的防火檔案。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要根據實際需要,對重大火險隱患,向棉廠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築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棉廠廠房、倉庫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鄉村和農民的棉花倉庫(以下簡稱棉庫)必須符合《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條 棉廠的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儲存區分開,各區之間設牆分隔。
第二十一條 棉庫不得作為它用。
露天貨場內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條 電瓶車充電室、機動車庫和油庫,必須建在儲存區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倉庫、貨場的設置。
一、儲存區宜設在廠內加工旺季季風的上風方向,以儘量避免煙囪等火星隨風飄落。
二、倉庫建築應該採用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但屋頂承重構件和外牆均為非燃燒體時,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層庫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設防火牆。
四、每露天貨場總貯量,如超過5,000噸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為30米。
五、露天貨場每個棉垛的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50平方米。
六、露天貨場堆垛必須分組。
每組不應超過8個棉垛,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4米。
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場的棉垛與其他堆場、建築、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八、棉庫區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四條 棉庫、露天貨場周圍要經常清除垃圾、雜草、落葉等物,保持清潔,不得堆放易燃物。
儲存區下水道必須保證暢通。
第二十五條 棉廠內必須裝置避雷設備。
第六章 車間生產
第二十六條 棉廠必須採用能夠清除特殊雜質的工藝和設備,要利用氣力輸送落雜、磁鐵、清花機、人工挑揀等多項技術及管理措施,保證將易產生火星的特殊雜質、火柴、石子、磚頭、瓦片、鐵絲、鐵片等在進入軋花機工作廂前排出。
第二十七條 要健全加工機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使用的制度。
按照標準檢修機器設備,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機器運轉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條 機器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必須設置安全罩、安全架,並儘量做到密封。
地溝蓋板必須配齊,安全牢固。
車間要設工具箱,工具不得亂放,並保持整潔。
防止落棉、塵雜纏繞轉動部位引起升溫和工具等硬質物件掉入地溝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條 在生產過程中,打包車間應邊生產邊運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過200市斤。
下班後打包車間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條 進入車間的工人身上不准圍、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釘鐵掌的鞋。
女工的髮辮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頭巾、戴圍巾,必須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鐵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條 當班工人上班前必須認真檢查主機及傳動設備。
生產中做到勤聽、聞、看、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下班後必須徹底清理軋花機,剝絨機的工作廂,清除廂內的一切特殊雜質,徹底打掃工作現場,搞好交接班。
對不使用的車間(包括下班後不接著開工的車間)、倉庫必須認真檢查後切斷電源,關好窗,鎖好門。
第七章 儲存保管
第三十二條 棉花實行專倉堆存,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
棉廠儲存區應劃分籽棉貨區、皮棉貨區、棉籽貨區、棉庫區。
第三十三條 成包皮棉入庫前,必須在收、發貨區觀察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派專職或義務消防人員監護。
第三十四條 棉花入庫前要進行認真檢查,如發現火種、水濕霉爛、變質、油漬、包裝破損等異狀,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堆垛要墊好墊基,露天貨垛要堆人字頂,並封蓋嚴密。
垛底必須通風,以防潮濕霉爛。
第三十六條 堆垛時包要放平,一般不得豎放,上下層應交叉壓縫。
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過8米,庫內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於1米。
第三十七條 庫內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其他通道不小於
1.5米,垛距牆不小於0.5米,距柱不小於0.2米。
第三十八條 儲存區及庫內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裝卸、搬運工作的現場和通道要保持整潔、平坦。
第三十九條 裝卸、堆垛、卸垛作業結束後,要對儲存區和站台進行徹底檢查,排除異常情況。
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時內要加強巡迴檢查。
第四十條 棉庫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員隨便進入,如確需設辦公室時,必須用防火牆隔開,防火牆上不得設門窗。
第四十一條 要加強棉花養護工作。
堆垛要及時封頂,要定期測溫,下雨前後必須查庫。
要根據天氣變化對棉花溫、濕度的影響,適時採取通風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爛變質。
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溫度超過38℃或籽棉水分超過12%時要及時處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條 棉廠除生活區及指定的吸煙室外,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信號彈。
第四十三條 嚴格門衛登記制度,收留一切進入生產區和貨區人員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四條 運輸棉花的車、船上嚴禁煙火,在廠外運輸時必須用蓬布封蓋嚴密,並配備滅火器材。
車輛進入廠區前,棉廠要有專人檢查,嚴防將火種帶入廠區。
第四十五條 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裝置防火帽(或熄火),並不准進入棉庫。
第四十六條 進入廠區的蒸氣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並要 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廠區停留或清爐。
第四十七條 進入棉庫的電瓶車、鏟車、叉車及上垛用的吊車,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四十八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棉花時,排氣管的一側不准靠近棉花。
任何車輛都不得在貨區和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條 原則上不准在生產車間、貨區、倉庫及附近燒電焊。
在生產車間、離儲存區30米以內需要臨時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保衛部門審查,報告厂部研究批准,將作業場所附近的機器設備、地溝等處的油污、棉絨及飛絨清掃乾淨,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指派專人在場監護。
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不得落下火種。
有風(五級以上)天氣不准明火作業。
第五十條 在棉廠的維修工房安裝和使用火爐,必須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准,指定專人看管,備足滅火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廠內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體引火,不准在火爐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
爐內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火爐煙筒不准順向貨區安裝。
第九章 電源管理
第五十二條 棉廠生產區、儲存區與生活區的用電線路必須分開。
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安裝和維修。
第五十三條 棉廠用電線路應採用地下電纜。
車間、貨場的電線,一律改用暗線,不用明線。
老化的和安裝不合要求的電線,必須更換。
第五十四條 車間照明必須用有防護罩的燈具和壁開關,不得使用無防護罩的燈具和拉線開關。
露天貨場的照明燈杆距棉垛不應小於杆高的
1.5倍。
電燈應有防雨措施。
貨場使用吊車後必須加接地線,以防雷擊。
第五十五條 棉庫內禁止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臨時照明作業,應採用橡皮電纜工作燈、工作燈要加防護罩,插座必須設在庫房外,用完後及時拆除。
第五十六條 棉庫內不准架設臨時電線,儲存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准。
使用後應及時拆除。
第五十七條 儲存區的電源應當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當單獨安裝開關箱,開關箱應當設在庫房外,並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五十八條 在儲存區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撞擊、碰砸和車輪輾壓。
第五十九條 打包機、上垛機等設備,不得使用倒順開關,必須改用離合器或電磁開關。
車間及貨區原則上不得裝設熔斷器、閘刀開關及插座,如確需裝設,必須加有防火密封裝置。
儲存區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六十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嚴禁用銅絲、鐵絲、鋁絲代替保險絲。
車間的保險絲裝置要有防護罩。
電器設備和電線不准超過安全負荷。
第六十一條 對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應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
對避雷裝置也必須經常檢測,維修。
第十章 消防設施
第六十二條 棉廠,棉花倉庫,露天貨場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消防給水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供水。
其中棉廠應設置應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積不小於下表的要求:工廠規模消防蓄水池-容積立方米數量水塔-容積立方米數量1台型廠4023012台型廠5023013台型廠6024014台型廠802501
第六十三條 固定抽水泵要安裝雙套設備,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網;
同時安裝兩套動力(電機和內燃機)。
棉廠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機動泵。
要做到消防泵天天發動,周圍出水。
第六十四條 車間、貨場、庫房要配置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安放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並嚴禁移作它用。
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棉花短絨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條 消防車、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設備要建立檔案。
明確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寒冷季節,要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網、滅火器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第六十六條 棉廠應安裝消防通訊和信號報警設備。
第十一章 撲救與獎懲
第六十七條 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
同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六十八條 發生火災事故後,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對發生火災事故。
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消防監督機關又已通知要其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範、規定執行。
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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