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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成立後定做人的義務有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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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合同成立後定做人的義務有


承攬合同成立後定做人的義務有: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的義務;
2.協助工作的義務;
3.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4.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攬合同終止情形


承攬合同終止情形:
1.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
3.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三、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嗎


提醒您,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要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如果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也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就不必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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