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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消法》中的後悔權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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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甜甜
(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山東 濟南 250014)
【摘要】後悔權是指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換貨的自由。後悔權設立的呼聲由來已久,2014年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順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增加消費者後悔權的規定。後悔權制度納入法律利大於弊。完善現行法律,應增設商品房等大額消費品冷靜期制度,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 後悔權;冷靜期;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 新型購物模式呼喚後悔權到來
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遠程郵購等新型購物模式已然成為中國消費的主力軍。據中國商業聯合會發布的《2013年中國商業十大熱點展望》公布,網購銷售額領先於多種零售業態多年保持第一。2012年網絡交易額度已超一萬億元。單是「阿里巴巴」麾下的「淘寶」購物網站在2012年11月11日俗稱「光棍節」這一天的銷售額就已趕超北京王府井百貨集團2011年全年的銷售額。該報告也指出,同網購銷售額一同呈增長態勢的,還有網購投訴數量的激增,網購消費者抱怨最多的誠信缺失現象,2013年度淘寶後台接到網購投訴超過10萬起。網購具有便捷、環保、省時省力等諸多優點,其缺憾之一是消費者和銷售者擁有信息的不對稱。即消費者消費時全憑想像「畫餅充飢」,憑藉對賣家的信任購買商品,貨物到手時發現尺碼不合、質量不符時退換貨的困難。一定期限內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後悔權這時就顯得尤為必要。
2013年19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甫一施行便備受關注。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實施的新《消法》,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的新規定無疑是最大亮點。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郵購、電視、電話等方式售賣商品的,消費者有權在收到貨物7天後無理由退換貨。雖然未以「後悔權」命名,但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學術界普遍認為這一規定便是後悔權制度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第一次出現。消費者後悔權,通常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的一定期限內,可把商品無理由、無條件地退給銷售者的權利。實際上賦予了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無條件退換貨的自由。簡要的講,後悔權的核心就是「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換貨」。
2 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制度保障
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顯然需要知悉經營者真實、具體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才能實現。事實上經營者如果怠於提供相關信息,消費者退貨權利很難實現,考慮到時間金錢成本,大多數消費者選擇向網絡交易平台、消協投訴,極少訴諸司法途徑。因此新《消法》規定,如果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權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店家跑路,電商賠償。將網站運營商列入賠償主體大大減少了消費者的後顧之憂,增加了後悔權制度的可操作性。
事實上消費者有知悉真情的權利,經營者有沒有告知真情的義務?現行《消法》並未明確這一點。台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出賣人的信息告知義務,值得借鑑。經營銷售者應該在網購或實體購物時,將買賣條件、出賣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告知消費者。倘若只有後悔權制度設立而沒有制度施行的必要保障,消費者行使權利將十分困難。建議在將來《消法》再次修改時增設消費者符合退貨條件時經營者具體的告知義務,直接由經營者承擔,而不是單純將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風險轉嫁到網站運營商身上。
3 完善後悔權立法,增設大額消費品「冷靜期」制度
3.1 還原商品房「商品」身份,大額消費品交易也應適用後悔權
新《消法》出台之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法學專家劉俊海曾對草案稿提出建議:不但一般生活消費品可以7天無理由退貨,購買汽車、房屋應該也享有「後悔權」。縱觀新《消法》的規定,並未明確提出車、房適用後悔權,但亦未明確反對適用。根據新《消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受本法保護。法律對汽車、房屋的交易、權屬有特別規定,因其價格高昂,區別於其他消費品。是否以此權屬、交易的特別規定就推定房屋、汽車不屬於生活消費,有待商榷。房屋、汽車的價值首先在於作為生活必需品滿足生存、交通需求而不是作為奢侈品炫富,依此意義,房屋、汽車無疑屬於新《消法》規定的生活消費範圍,理應適用第25條規定的「7天無理由退貨」。如若消費者商品房可「7天無理由退貨」,期房與期望不符的問題可迎刃而解,消費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好的維護。
商品房交易欺詐雙倍賠償法律適用曾遭遇滑鐵盧。2000年前後,大連、北京、上海、山東、吉林各地均出現多個以所購商品房與開發商承諾不符受到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賠償的案例。但判決結果令人失望,數家法院皆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商品房不是普通消費品為由」為由判決消費者敗訴,認定商品房交易數額巨大,若支持雙倍賠償將有損公平交易原則,有損銷售者利益。僅吉林一購房雙賠案獲勝訴。由此可知,絕大多數司法實踐對商品房之類大宗、大額消費是否屬於生活消費品適用《消法》持否定、觀望態度。2014年新《消法》出台以後,地方法院是否會改變初衷,在後悔權適用上納入房、車等大額消費品,誰將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我們將拭目以待。
應還原商品房「商品」身份。房地產交易中,相對於開發商而言,購房者無論在信息公開、資源占有、權益維護等方面均居劣勢,屬於弱勢群體。且期房市場份額激增,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只能「望圖興嘆」,面積、位置、採光、周圍環境等具體信息待到交房時才能落實,與宣傳、承諾不符的情況大量存在。將後悔權適用範圍擴大到房、車大額消費品上,還原商品房購買者普通消費者的身份,會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構建公平、和諧的房地產市場。
3.2 區別普通消費品後悔權,增設房、車交易「冷靜期」制度
參照世界各國關於遠程消費冷靜期的規定,歐盟的規定較為詳細、操作性強,可供我國立法借鑑。歐盟《遠程銷售合同指令》規定了冷靜期的適用條件,消費者遠程訂購不了解性能的特定貨物,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如貨物價值超過40歐元 ,買受人享有14天試用期,在這14天享有無理由無償退貨的權利,歐盟法律亦規定了出賣人的信息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當在交付貨物之前,向買受人提供比實體經營更為詳細的交易信息,包含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於退貨有關的重要信息。如果經營者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則冷靜期延長3個月。韓國《直銷法》、《電子商務交易法》也規定了冷靜期制度,在收到貨物10天之內有取消合同的權利。日本、馬來西亞也有類似規定。以上各國的冷靜期均未排除商品房、車輛等大額消費品的適用,並且均比我國新《消法》規定的7天退貨期長。
《最高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的司法解釋》規定,開發商對所售商品房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房產廣告和宣傳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要約,對所售房屋與承諾不符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開發商對所售商品房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然民事責任以補償為原則,即使購房者因房屋質量瑕疵、開發商違反承諾而遭受的損失最終獲賠,消費者因此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並不能妥善解決,亦不足以對處於強勢地位的開發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力制止。商品房、車作為生活消費品適用後悔權制度,賦予消費者大額消費後的「冷靜期」,與現有房產、車輛交易法律法規不但不衝突,反而與之有機結合,形成保護消費者權益更有力的堡壘。
因此,應借鑑歐盟法律規定,後悔權適用消費數額設下限防止後悔權濫用,但不宜設上限。不但不排除大額消費品後悔權的適用,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建議,對商品房、車輛等大額消費品增設比普通生活消費品退貨期更長的冷靜期,消費者可以在10日內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在7日內退還價款。
總之,將後悔權制度引入立法,縮短了我國和已開發國家法制建設的差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邁開了堅實的一步,是立法更人性化的體現。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便是促進商品流通, 《消法》的立法目的是為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的流通保駕護航。後悔權制度將大大減少消費者遠程消費的後顧之憂,必將對構建健康、公平的新型購物環境,產生積極地深遠影響。
[責任編輯:薛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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