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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患方申請範文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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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糾紛患方申請範文


  1.醫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需要寫明醫方當事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
  2.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3.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4.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最後需要寫明申請人的簽名以及申請日期。

  二、醫療糾紛中患方有哪些權利


  1.封存和複印病歷。提醒您,病歷資料是整個醫療行為的原始記錄,是醫療糾紛的關鍵證據。所謂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客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兩大類。客觀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症狀、體徵、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待情況、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病歷資料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並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
  2.封存現場實物。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方應當提出與醫方共同對現場實物按有關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封存後再由醫方保管。現場實物開封時必須有患方在場,需檢驗的,也要由雙方共同委託獲得法律授權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檢驗機構時由衛生局指定。
  3.防止損害擴大。患者因醫療過錯遭受人身損害的,患方應當及時向醫方提出,並要求醫方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損害或減輕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4.申請屍檢。醫療糾紛的患者死亡的,對死因不能確定或有異議的,應在患者死後48小時內(有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到7日)進行屍體檢驗。所謂屍檢,即屍體解剖,是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患者傷殘或者死亡,從醫學科學上看,存在多種可能原因,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患者原發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的可能,也有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造成的可能,也有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可能,還有其他原因的可能。通過病理解剖運用科學方法查明死因,目的是要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並確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導致死亡的事實。查明了真正死因,對於患者,死得瞑目;對親屬和醫方,也了卻一樁心事;而對於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更具有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
  5.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可能會根據糾紛性質釆取不同的維權策略,但如想主張該醫療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則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法院聘請或當事人委託有鑑定資格的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就患者人身損害和醫療行為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經過分析、研究後出具的醫學結論性意見,是醫學專門性問題的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證據,其證明力大於病歷資料等其他書證和證人證言。
  6.監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進行。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組適用迴避規定,所以患方有權口頭或書面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專家提出迴避申請。此外,如專家有違反規定接受醫方財物或其他利益,有權向醫學會或有關部門舉報。
  7.提出糾紛要求及解決辦法。確定患者人身傷殘或死亡糸醫療過錯所致後,患方即可向醫方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協商(並非必經程序,屬於當事人之間平等友好協商,如達成協議,靠當事人自願履行),也可在l年內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行政調解要求(並非必經程序,也並非具體行政行為,僅屬於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立調解的行政程序,如調解達成協議,可製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反映一定事實和誠信,靠當事人自覺履行,但無強制執行力),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是司法程序,法院的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三、醫療糾紛訴訟中經常出現哪些問題


  醫療糾紛訴訟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有:
  1.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懷疑;
  2.患者普遍對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的不信任;
  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周期長;
  4.賠償標準界定的不科學或認識上的不統一;
  5.長期醫患矛盾的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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