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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表見責任有兩個構成要件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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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隨著時代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有限合伙人的表見責任有兩個構成要件的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麼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
1、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存在令第三人誤認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事由,並因此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原本對內不得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不得代表合夥企業,倘若一個合伙人執行了合夥事務或者對外作為合夥企業的代表,則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該合伙人不是有限合伙人,而是一個普通合伙人。
下列行為一般認為足以令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2)有限合伙人的名片上明確註明其為合夥企業負責人;
(3)合夥企業以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作為商號;
(4)有限合伙人明知被他人聲稱是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而不予以否認。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通常不能認為足以令第三人相信其為普通合伙人:
(1)擔任合夥企業的雇員;
(2)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3)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夥;
(4)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5)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6)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7)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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