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客體的條件是,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不包括社會公共設施等。共有部分包括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還有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
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客體的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三、
建築物所有權與共有權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所以權主體的數量
單獨所有權的所有權人為單一的主體,而共有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
2.對物的處分權限
單獨所有的所有權人處分物可以不用考慮其他人的利益,而共有權人處分物需要按照共有的規則進行,根據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去本,共有權人對物處分的權限也有所不同。
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客體的條件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客體的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什麼特點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三、
建築物所有權與共有權的區別
建築物所有權與共有權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所以權主體的數量
單獨所有權的所有權人為單一的主體,而共有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
2.對物的處分權限
單獨所有的所有權人處分物可以不用考慮其他人的利益,而共有權人處分物需要按照共有的規則進行,根據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去本,共有權人對物處分的權限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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