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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分配的耕地作為宅基地建房,會被要求拆除嗎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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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分配的耕地作為宅基地建房,會被要求拆除嗎
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未經過審批,將耕地作為宅基地建房,屬於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其拆除。
將耕地用作宅基地建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2)對所占用耕地應予以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因此,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對所占用的耕地予以補償。
(3)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占用稅。」
因此,對於未經合法的審批以及繳納耕地占用稅、對占用的耕地予以補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私自在耕地建設住宅的,屬於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利要求其拆除。
二、農村的宅基地分配面積是按照什麼標準來分的
由於我國沒有宅基地使用面積的全國統一標準,宅基地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地方關於宅基地使用面積的規定。一般由各省自行制訂本省標準,各省標準不同。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標準時所參照的依據分為以下三類:
(一)根據人均耕地確定;
(二)根據用地區域和土地性質確定;
(三)根據家庭人口數量確定用地標準。
以遼寧省為例,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不准超過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准超過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准超過200平方米。」因此,遼寧省是按照人均耕地面積的標準來確定宅基地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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