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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是請求權嗎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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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是請求權嗎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所以債權人代位要是請求權,請求次債務人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通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所以債權人代位權是屬於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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