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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不侵權案開國內先河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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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成被告,“朗力福”很有意見
2000年9月15日,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將同行蘇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級法院,請求確認“龍寶”沒有侵犯“朗力福”的專利權。法官接到這個案子很奇怪:既然沒侵犯專利權,還打什麼官司?
原來,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專利事務所向“龍寶”的經銷商發函,稱“龍寶”生產的“龜蛇粉”涉嫌侵犯“朗力福”的“龜粉和蛇粉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權。
收到函件後,“龍寶”雖然再三解釋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專利,但很多經銷商還是停止了銷售,導致“龍寶”損失慘重。
“龍寶”認為,其產品配方及製備方法和“朗力福”的發明專利不同,並沒有侵權,所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生產的龜蛇粉不侵權。
接到法院傳票,“朗力福”很詫異,因為“朗力福”並沒有說“龍寶”侵權,“龍寶”不應把“朗力福”拉進官司,法院也不應受理。
受不受理,一直請示到最高院
那時,全省智慧財產權案件都在南京中院審理,此案被分到了專門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民三庭。
官司如何審?法官也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該駁回此案。理由是,如果“龍寶”沒有侵權,就不需通過訴訟予以明確;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予受理;第三種觀點是個折中方案:基於專利事務所向“龍寶”的經銷商發出過警告函,“龍寶”可告“朗力福”侵害商譽。
3種觀點好像都有道理,但誰也說服不了誰。由於該案是全國首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市中院依層級向上請示。直到兩年後的2002年7月12日,最高院才作出批覆,要求受理此案。
可這時,“龍寶”卻撤訴了。原因是“龍寶”的經銷商看法院沒有任何說法,就紛紛恢復了銷售。
沒有最終判決,卻有里程碑意義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當時的主審法官姚兵兵說,本案中的“龍寶”,由於收到過警告函,認為自己繼續生產銷售,將冒很大風險,因此有必要在“朗力福”沒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先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審理,從侵權的威脅之下解除出來。
 此案雖沒有最終判決,但在法學界卻引起極大反響。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首次在我國確定了“請求不侵犯專利權”制度的建立,即民事主體可以提起不侵權之訴。它在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開創了通過司法審查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先例,開拓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渠道,具有里程碑意義。(南京日報 通訊員 中法宣 記者 殷學兵)
 相關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
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覆
(2002年7月12日?[2001]民三他字第4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蘇他字第1號關於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以下稱龍寶公司)訴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稱朗力福公司)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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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由於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銷售原告龍寶公司產品的商家發函稱原告的產品涉嫌侵權,導致經銷商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原告在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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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只是針對被告發函指控其侵權的行為而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不侵權,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以“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作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當事人爭議的本質,體現當事人的請求與法院裁判事項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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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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