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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格式合同條款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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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格式合同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複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其具有如下特徵:
(一)並非一方提出、交給對方簽署的所有條款都是格式條款
由於前述三方面的特點,格式條款通常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事實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壟斷地位、獨占地位或優勢地位時產生。一般來說,提出合同條款的一方不具有壟斷、獨占或優勢地位,或雖然具有壟斷、獨占或優勢地位,但沒有利用這一地位,而是給了對方談判的機會,對方在事實上擁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條款的選擇權,不產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
(二)是否格式條款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關係
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與對方進行任何談判,僅向對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簽字,則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範本,也要作格式條款認定和處理;一方提供給對方的原本是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準備的格式條款,但在與某人簽訂合同時允許在其基礎上協商修改,則該部分條款不屬格式條款。德國《一般契約條款法》第1條第2款規定:「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條款作具體商議的,不屬於一般交易條款。」
(三)格式條款必須出自合同一方
對於政府為了規範市場,統一起草、印製,要求當事人在交易中統一採用的合同,如目前廣州市商品房預售過程中統一使用的房屋預售契約,不能認定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處理。這種合同嚴格來說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沒有具體反映某一發展商和某一業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條款的提供人,發展商只是一方當事人,不是格式條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問題;這種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發展商出售,由發展商向業主出示、按要求填寫,但發展商使用該合同是因為政府部門的要求,而非自己自願,而且發展商和業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對發展商施以特別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作出不利於發展商的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合同法的規定也說明了不是當事人擬定的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當然,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擬定,交由政府審核或備案,不改變其格式條款的性質;合同條款由有關行業公會或上級公司擬定的,符合格式條款構成要件的,仍屬於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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