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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贍養父母能得財產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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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贍養父母能得財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童養媳如果是有合法夫妻關係的,在喪偶的情況下對家公家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不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孫子女在什麼情況下要贍養老人
依據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係或形成擬制血親關係;
(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
因此,一般情況下而言,子女應當天然的作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贍養人,但是當發生某種客觀原因,那麼孫子女也會產生贍養義務,作為贍養人。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即在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導致父母子女之間無法直接履行贍養義務時,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之間才可能產生髮法定的贍養義務,孫子女才要贍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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