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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架處分決定範文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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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13中學關於對學生打架處分的決定
13中學關於對學生打架處分的決定
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現將我校4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
***,男,初三(2)班學生,***,男,初二(1)班學生,***於2014年4月16日與初二(1)班***產生矛盾,繼而引發打架事件,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記大過處分。
***,***,男,均為初二(2)班學生,這兩名同學無視學校規章制度,於5月16日無故毆打其他同學,給其他學生帶來傷害,也給校園安全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嚴肅校規校紀,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
***、***,男,均為初一(3)班學生,這兩名同學今天早上在學校門口因一點小事發生口角,繼而大大出手,無視學校規章制度,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研究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裝入個人學籍檔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校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幹部和三好學生、不發放畢業證,以致以後的升學、參軍、工作都將受到影響。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爭
取早日撤銷處分。
同學們, 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打架鬥毆行為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輕者違反校規校紀,嚴重者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打架鬥毆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另一個是「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打架鬥毆」是一種典型的故意傷害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的傷害結果,可以把「故意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至人「重傷」和故意傷害至人「死亡」。法律規定:「14歲以上的人,要對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同學可能弄不清楚什麼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鬥毆等故意傷害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裡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聚眾鬥毆,不計後果,欲置人於死地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輕的也要判3~10年。
同學們,生命是脆弱的,決不象電腦遊戲和動畫片中的人物那樣,有幾條命;身體被打得變了形還能恢復原狀。打架鬥毆行為極易造成
他人身體的損傷,某些傷害是不可逆轉的,將給受害者造成終生的遺憾。一旦達到輕傷的標準,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打架鬥毆行為既害人又害己。實際上因打架鬥毆行為造成他人輕傷或更嚴重損傷的事例屢見不鮮。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一方凈土,打架是破壞我校校園和諧的一大公敵,我校儘管三令五申打架鬥毆事件的危害性及嚴懲制度,但一直以來,學生打架鬥毆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給學校帶來不好的聲譽,而且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危害性顯而易見,打架鬥毆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釀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別是對於咱們部分同學,由於你們有較強的好強心理、尤其是男同學,往往通過打架鬥毆、辱罵他人來獲得一種快感和成功感,這種想法是多麼的可笑和無知,正是存在這種想法往往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後咱們學校對於打架的事件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咱們同學能夠遵守學校的校規校紀,共同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共同打造一個舒心的學習環境。
普蘭店市第十三中學
2014年6月3日
篇二:關於對學生打架處分的決定11
關於對張超等同學打架違紀事件的處分決定 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現將我校馬超等7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
張超,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排廈社區水家村人,系我校九年級二班學生;
蒲軍,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排廈社區胡洛村人,系我校九年級二班學生;
袁珂,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廈社區劉家坡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二班學生;
張龍浩,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排廈社區水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二班學生;
袁波,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排廈社區劉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二班學生;
梁坤,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排廈社區安樂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二班學生;
梁康,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排廈社區安樂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二班學生;
焦智強,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排廈社區芋芝村人,系我校八年級一班學生。
袁凱,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廈社區劉家坡村人,系我校七年級一班學生;
焦丹,女,2001年7月24日出生,排廈社區焦家村人,系我校七年級一班學生;
袁凱,焦丹於2014年11月11日課間發生口角,袁珂、張超等介入,使矛盾升級,於2014年12日晚在操場張超等人對袁凱進行拳打腳踢,2014年11月13日晚張超等人和袁凱等人在操場繼續糾纏打架,2014年11月14日早飯時間,九年級張超、蒲軍、梁珂、焦建飛、水鵬飛、楊釗、焦凱、焦凡、馬廣寧、張強、袁曄等人與八年級袁珂、梁康、梁坤、張龍浩、袁波、焦智強等人在操場發生群
毆事件,致使梁珂同學手部發生嚴重骨折,2014年11月16日下午蒲軍、張超、焦凱、水鵬飛、焦建飛等闖入八年級二班對張龍浩、袁永斌等同學進行毆打,2014年11月16日晚,八年級二班袁珂、梁康等同學私藏管制刀具,蓄謀報復,被學校及時發現,隨後報警,通知家長到校。
這18名名同學無視校規校紀,拉幫結派,打架滋事,行為惡劣,影響極壞,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以上同學如下處分:
焦智強,多次發生聚眾打架事件,且逃學等屢次違反校規校紀,給予勸其退學處分;
張超,袁珂在上周內持續多次打架滋事,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梁康、梁坤、張龍浩、袁波,在本學期內多次發生校內外鬥毆事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蒲軍,多次率先參與打架事件,給予記大過處分;
袁凱、焦丹不能正確處理同學矛盾,且拉幫結派,使矛盾升級,致使打架事件發生,給予記大過處分;
水鵬飛、焦建飛、楊釗、梁珂、焦凱、焦凡、馬廣寧、張強、袁曄等同學,是非不分,不能正確對待同學間的矛盾和友誼,多次參與打架事件,給予記過處分。
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裝入個人學籍檔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校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幹部和三好學生、不發放畢業證,以致以後的升學、參軍、工作都將受到影響。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學校對待違紀學生的一貫態度,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爭取早日撤銷處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學校對待違紀學生的一貫態度,其他同學要引以為戒,做文明學生,共建文明平安校園。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一方凈土,打架是破壞我校校園和諧的一大公敵,我校儘管三令五申打架鬥毆事件的危害性及嚴懲制度,但一直以來,學生打架鬥毆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給學校帶來不好的聲譽,而且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危害性顯而易見,打架鬥毆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釀成治安、
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對於咱們部分同學,由於有爭強好勝心理、尤其是男同學,往往通過打架鬥毆、辱罵他人來獲得一種快感和成功感,這種想法是多麼的可笑和無知,正是存在這種想法往往使他們走上違紀違規甚至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後咱們學校對於打架的事件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咱們同學能夠遵守學校的校規校紀,共同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共同打造一個舒心和諧的學習環境。
排廈社區中學
2014年11月24日
篇三:學生處分決定樣稿
關於給予###同學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
,男,七(3)班學生。該生自進入七年
級以來,在學習上不思進取,上課不認真聽講,不按時完成作業;在生活上十分不檢點,結交校外閒散人員,向同學多次借錢拖欠不還;最後發展到騙取家長的錢去上網,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經老師、家長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
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
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贛州厚德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2011年3月22日
關於給予李儒晨同學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
李儒晨,男,七(4)班學生。該生不
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多次與老師和同學發生衝突。上學期某晚自習中與班級同學發生打架鬥毆現象;2010年12月份在數學課中與老師發生衝突,在課堂上頂嘴慪氣;2011年3月17日下午第四節課與班上某同學在教室里再次發生打架現象,並乘老師不在之機,多次毆打班級同學,情節相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
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李儒晨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贛州厚德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20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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