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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與民事留置的區別在哪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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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留置與民事留置的區別在哪


商事留置與民事留置的區別具體如下:
1.主體不同。商事留置權適用於商人之間因雙方的商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因此其主體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必須為商人,而民事留置權無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權要求債權的發生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具有牽連關係,而商事留置權一般不作此要求;
3.留置物的歸屬不同。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於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三、怎樣行使留置權


債權人主動行使。提醒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如果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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