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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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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很多時候會出現無權占有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無權占有和不當得利要進行區分,那麼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區別


  (一)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二)性質上:不當得利屬於民事責任;侵占罪屬於刑事責任;
  (三)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二、不當得利糾紛是什麼意思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一)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複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二)調解
  發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後,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三)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三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三、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有以下幾條: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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