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淺論罪刑相適應原則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載

  摘要:最早對現代刑法展開研究的學者是貝卡利亞,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對於業界的研究工作的開展具有十分積極的影響力,對於各個相關學科來說具有一定的跨時代性的價值。本文認為該本書對業界的最大價值就是為現階段的刑罰系統提供基本的參考準則。本文是從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國內的具體應用以及表現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掌握這一原則的實際內涵。
  關鍵詞:罪刑相適應 犯罪 刑罰 刑法原則
《論犯罪與刑罰》成書於18世紀,截至目前依然是一本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的刑法理論學論著,不僅對當時的刑法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對於近代刑法學的發展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屬於綱領性的書籍。
該書分為不同的幾大章節,對貝卡利亞的思想觀念進行了論述,其中,《刑罰與犯罪相對稱》這一章節,被翻譯成“罪刑相適應”或者是“罪刑相當”、“罪刑均衡”這幾種意思,並成為刑法的一大重要準則。不過,就像作者在書中借用別人的觀點所說的一樣,任何事物的形成與發展成熟,尤其是一些比較珍貴的東西的形成與發展成熟都需要經歷一段時間的磨練,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實際工作研究也是如此。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淵源
這一理論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人類社會剛剛形成的初期, 被用來衡量人與之間的報復與復仇效果的等價性。 罪刑相適應作為刑法執行研究中的幾大準則之一,是在反對君主專制體系的運動中被一些思想家與法學家提出的。最著名的代表當數法國的孟德斯鳩,他的代表作品是《論法的精神》,在這本書中有專門的內容反映了“罪與刑間的適當比例”的相關論述, 作者在書中指出懲罰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量的大小的劃分,根據所犯罪行情況, 來確定採取什麼樣的刑法措施①。受此書的相關論述的影響,後來的貝卡利亞在書中發表觀點稱:越是那些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罪行,對人們的吸引力越大,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採取的相應措施也應該更加強勁。在這種情況下,刑罰與犯罪程度就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衡量。②在書中,罪犯的行為根據所造成的損害程度被定級在不同階梯上,根據這一階梯進行的劃分對罪犯的行為進行定量。根據這一階梯就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自由和暴政程度,它是對不同國家的道德文化程度進行衡量的一個重要的標準與尺度。但是,作為一個比較明智的法律制定人員,只要確定出這一尺度的基本點,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確保不同級別的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就可以了。③這一原則在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以後被納入法律體系中。
該項準則也被馬克思主義刑法用來對待犯罪行為一項標準。根據他的觀點, 在進行犯罪行為審判前,首先應該按照相應的準則對行為性質本身進行分析,確定罪行本身的種類, 接著要根據不同的犯罪行為與其產生的危害進行劃分。然後根不同的犯罪類型再採取不同的措施給予相應的處罰。犯罪分子“受懲罰的界限應該是他們行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內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④其中所提到的界限其實就是某種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程度。⑤只有堅持相等標準,才可以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對待,從而達到刑法的正真目的,起到警戒的作用。
  二、我國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內容
根據國內刑法相關規定的要求:“刑罰程度,要與犯罪行為所犯罪行與其應付的責任相關。”該項要求的具體內容是:第一,有罪必懲,無罪不究。也就是說所有的懲罰,其主要目標都是犯罪行為人自身及其言行,不能放過任何有責任的人,同時更不能冤枉任何一個有罪行的人,一旦觸犯了法律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第二,輕罪輕罰,重罪重罰, 就是說,進行刑罰之前,一定要對犯罪行為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與個體利益損害進行評估,對於損害不大的行為給以輕微的懲罰警示,對於嚴重的行為則要採取嚴厲的刑事手段進行打擊。第三,一罪一罰,數罪併罰,一種犯罪行為要給以與之相對應的懲罰,幾種犯罪行為則要給予不同種類與行為相對應的懲罰。第四,同罪同罰,罪罰相當。也就是相同的罪行要給以同樣的措施進行打擊,不能由著執法人員的性子隨意定奪。第五,刑罰性質的定論要以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性質作為依據。
從一定的程度上來講,刑事責任既是一種行為結果,又是採取刑事措施的一種先決性條件。正因為它的出現,才有了刑罰適應性得以實現的可能性。最為採取刑事懲罰措施的一項參考準則。相關部門在作出最後決定的時候,首先要對行為人應該擔負的責任進行評估,擔負的責任越重,所要受的懲罰越大。
  三、我國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中的體現
刑法原則對於整個刑法工作體系來說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罪刑相適應準則是國內三大刑法的根本標準,在國內刑事立法工作中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
(一)促進了刑罰系統的不斷完善優化
使得刑法系統內部體系更加嚴謹,內部各個要素的緊密聯繫為罪刑相適應準則的實施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標準。從基本屬性上進行劃分,主要會涉及到生命刑、自由刑、資格刑;從實施步驟上劃分,可以分成重、輕兩種類型的;從類型上進行劃分,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同時國內刑法又可以分成幾種不同的類型,不同的刑罰措施根據輕重原則依次排序,它們既有不同的地方同時又互相聯繫,相互制約。例如像自由刑,不但可以分成很多種類型,同時不同的類型之間還存在著上下行之間的聯繫,使得刑事法律中的刑罰同行政法中的行政處罰在某種程度上也表現出很大的相關性。再就是死刑審判中的有期無期處罰,也屬於一種寬嚴相併,輕重劃分的法律體系。另外,主刑的不同劃分也體現出了一定的明確性。附加刑的出現雖然體現出了刑罰過程中存在的不精確性,但是也是從客觀實際中衍生出的一種,使得整個刑罰體系更加嚴明。
對於犯罪行為,之所以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這種行為,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團結的目的。因此在制定相應法律制度的時候,首先需要對犯罪行為的出發點進行明確。法律的中級目標不僅僅是維護個體的利益, 更注重對集體公共利益的維護。從報應觀念的角度出發,刑罰的主要目的就是確保個人的權利不受損害, 而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刑罰的主要目的就維護社會利益不受損害。根據我國刑罰體系所劃分的類型,我們首先應該對行為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個體或者社會利益的損害程度進行定性,從而達到一定的預警作用,是對報應主義等價性的一種體現;另外要根據犯罪行為的種類,預估其重犯的可能性選擇合適的懲罰措施,例如剝奪人身自由、剝奪犯罪能力與財產等,都能夠體現出這種準則在具體的刑法實踐中的應用。
(二)對有選擇性對待的處罰標準進行了重新規定
國內刑法典準則依據不同的行為所造成的個體人身損害與公共利益損害的程度的輕重,採取與之相適應的標準原則。比方說,根據相關條例的明確規定:“如果正當防衛過大造成了反損害,觸犯法律底線,構成犯罪即必須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觸犯程度也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減輕或者免除懲罰。” 也就是說當受害人採取自我保衛措施的過程中,由於所採取的措施過當,反而成為了犯罪行為,其所受的懲罰會根據行為性質而受到相應程度的裁定;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犯罪行為發出者的意識來看,防衛過當是因為受到非法行為的脅迫,被動發出的,而非法行為則是主動自發作出的有損個體與集體利益的行為,所以前者理應受到從輕發落的照顧。從本質上來說,其實防衛過當是對正當防衛制度的不正確運用。因此國內相關法律規定, 將這種行為的性質定義為有罪, 行為人自身要擔負一定的責任。從某種程度上講,該種行為是防衛人採取措施的正當性和產生的效果的非正當性的一種結合。行為人在採取防衛措施時確實會對非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損失;而非法侵害行為還在進行中;行為人之所以要採取防守措施是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行為人採取防衛措施的初衷並不是為了有損於非法侵害人。從這一點出發, 防衛過當這一結果出現的原因是正當的。不過,從另一角度出發, 行為人的防衛措施在強度和力度上明顯超過了自己所受的傷害的力度,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過大的反擊性損害,最終使得符合法律規定的防衛行為觸犯了法律的底線。所以, 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準則, 在對該種行為進行裁定的時候, 應當採取區別的態度對待。
我國相關法律對預備犯進行了有關的規定:“對於這種類型的犯罪行為,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該種犯罪行為,是指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人為了犯罪活動能夠順利開展而進行犯罪工具的準備,犯罪步驟的設計規劃, 從主觀上出發犯罪動機明顯,犯罪證據充分,只是沒有來得及將計劃落實,即使是這樣也構成了犯罪,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因為其行為並沒有對社會和個人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因此不論是從時間上還是從空間上來看,都與犯罪行為定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在具體的刑罰過程中也應該適當地採取從輕發落的措施給以懲戒性的教育。按照這一規定, 在具體的懲罰過程中, 要按照罪刑相對應的標準進行處罰。不過根據犯罪性質與程度,在情節特別糟糕、主觀上犯罪意識特彆強烈,絲毫沒有悔改之意的情況下,必須要嚴格加以處罰。
對於犯罪未遂的行為,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已經開始實施的犯罪計劃,排除行為人自身的思想意識的轉變,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而終止的或者沒有產生任何損害的行為被定義為犯罪未遂。”該種類型的犯罪行為介於預備犯和既遂犯之間的一種狀態, 這種行為人與預備犯相比, 它對個體利益乃至社會利益所造成的潛在危害最大, 但是與犯罪既遂相比, 它所產生的客觀性危害效果確實又要小很多。所以, 按照罪刑相符合的準則, 國內相關法律條例提出:“對於未遂犯, 可以根據實際犯罪行為與所產生的效果進行從輕發落”。
在國內相關法律中對於中止犯罪行為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中止犯, 其犯罪行為沒有對個體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 可以根據潛在性危害程度免除懲罰;對於已經造成的損害的,根據損害的程度適當地減輕懲罰。”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不會產生太大影響的中止性犯罪行為完全可以豁免;而對於損害已經產生的同種性質的行為, 則應當一概減輕處罰。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鼓勵那些有犯罪念頭的人能夠放下屠刀,回頭是岸。
(三)為了確保非法行為與刑罰標準之間能夠自動對應起來,我國法律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國內刑罰體系不僅僅根據犯罪行為的類型與所造成的損害的程度,形成了與之相對應的刑法體系,同時又為各種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非法行為規定了可以分割、伸縮、幅度較大法律裁定標準,這使得有關部門完全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危害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的強弱,依法給予適當的判決。同時國內的相關法律,又根據行為人反覆作案可能性,制定了累犯、自首、緩刑、假釋等條例標準,從防止犯罪人意念不改企圖抓住機會再次犯罪的角度出發,使得刑罰在與已犯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責任標準,以便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能夠做出相應的決策。既是對個體利益進行維護的一種體現,同時又是對公共利益進行維護的一種體現。按照行為人的主觀犯罪意念、人身危險性等根據具體的標準採取相應的措施,達到一定的警戒教育作用。
(四)設置了追溯時效制度
從全球範圍內各個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於訴訟時效性與期限的要求,主要可以劃分成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以犯罪行為的種類作為基本的標準而制定的追訴時間期限,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法國刑法典,它就是以犯罪行為的種類作為依據的;第二種類型是以刑期作為參考依據來對追訴的時效性來進行調整與設置的, 在這方面國內刑法典可以拿來作為典型的案例;第三種是以刑種作為準則而確定的追訴時間期限, 在這一方面可以將瑞士的刑法典作為最典型的案例;第四種是兼采罪與刑這兩個準則制定的追訴的時間期限, 在這一方面,可以將二十世紀60年代蘇俄刑法典作為典型的分析案例;第五種烈性是採取罪與刑相結合的準則制定的追訴時間期限, 在這一方面可以將越南的刑法典作為典型案例。 國內刑法典在追訴時效期限設置中,是將刑期作為依據來進行具體時間期限值制定的,在這種方法之下,根據不同的刑罰類型來確定刑期的長度, 從而確定下來不一樣的追訴時效所帶來的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有所不同。比方說, 根據國內相關法律條例規定:“非法有害行為在超過下列時間限制以後不再具備追訴的可能性:(1)根據法律的規定,最長時間不滿5年的有期徒刑行為, 其允許追訴的年限最多為5年;(2)按照法律的規定,最長服刑時間長達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審判, 其允許追訴的最多年限為10年;(3)很據法律規定服刑長達10年以上判決, 其允許追訴的年限最多為15年;(4)根據法律要求,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其允許追訴的年限最多為15年。”從這一條例內容上我們可以看到,國內允許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和非法行為人所應服從的刑役時間的長短有密切的關係,通常情況下, 按照法定年限,服刑時間越短的,可以利用的追訴時間也越短,而相反的,法定刑期越長的,它能夠擁有的追訴時間也會越長。因為法定刑期的多少從一定的程度上體現了犯罪行為本身對個體以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潛在的危害性程度的大小, 所以, 當一種行為的公共利益危害性越小,其追訴的時間期限越短;公共利益危害性越大,反倒會越長。從這一點可以看出, 國內有關法律規定在追訴時效期限方面的條列也是對罪刑相適應這一準則的一種體現。
  注釋:
①德斯鴻·波斯人信札.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
②③[義大利]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72.
⑤毛澤東選集(第5 卷) .人民出版社.1977.
⑥於志剛.追訴時效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