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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困境及出路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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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體土地所有是我國農村地區的一種土地所有形式,這種形式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所有權形式的弊端逐漸顯露,而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使得農民集體中出現了一些糾紛,這非常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為此,文章就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及其出路進行分析,希望能夠協助集體土地所有權更好地促進農民的發展。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
土地資源是人們生活的重要基礎,對經濟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非常重視土地資源。農村地區的土地資源豐富,只有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規劃,才能發揮其最大的使用效益,推動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發現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度逐漸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故而迫切需要通過科學的方法解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弊端,提升農村的發展水平。
1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
1.1所有權性質不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此處的「集體」具體指的是哪一類群體相關的法律以及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我國的法律上表明所有權的代表為鄉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但是對農民在集體土地所有中所占的份額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確定組織成員與組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所有權的性質不明確。1.2主體不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法律規定的所有者,但是實際上該組織早就不復存在,無法履行所有權的職能。鄉政府屬於政府單位,再由其發揮所有權的職能,那就意味著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改變,農村土地也成為國家所有。權衡各個組織都沒有發現能夠成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依據,因此主體不明是阻礙當前所有權實現的主要問題之一。1.3界限不清。界限不清,這裡的界限指的就是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界限,其最終原因還是要歸結到法律不健全,沒有對界限進行明確的規定。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表明土地的性質,導致部門地區的土地只要是國家徵收就變成了國家的土地,不管是否是農民在用,當地的官員說是國家的就是國家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假借國家徵收,私自進行土地買賣,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1.4權能模糊。集體土地所有權在農民手中,按理來說農民應該有自行處理土地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土地的最終處分權還是歸國家所有,這些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國家需要就可以進行土地的徵用,為國家建設服務是任何人的責任,但是國家要給予農民應有的補償,讓農民自願讓出土地,由他們決定土地的處分。實際上農民在使用土地時還需要向國家交土地承包費等,而且國家徵收土地給的賠償遠遠低於市場的價格。1.5法律規範不健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所有權無法真正實現,而且就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來看,部分的法律條文自相矛盾,而且在表達上模稜兩可。農民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後利用法律不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甚至讓某些人利用法律的不健全謀取農民的利益。1.6土地利用不當。土地資源在我國較為短缺,為此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及保護是當前土地工作的重點。但是法律不完善,導致農村土地管理主體混亂,部分土地不能發揮其真正的效益,而是被用作其他的用途,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這種做法不利於土地的可持續利用,與社會綠色發展的目標相違背。
2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出路
2.1明確所有權性質。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最基本途徑還是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應當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制性質,這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但是在此基礎上應當充分保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中要嚴格地捍衛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使得農民可以在法律的支持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升農民的地位。2.2明確所有權主體。現階段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就是鄉、村委員會,其能不能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還是需要由農民群體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鄉鎮政府作為政府機關並不能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其代表的是政府權力,而且一旦部分政府官員為了私利干預土地的使用,就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利益。2.3理清界限。將國家所有與集體土地所有進行嚴格的劃分,對所有權的主體進行登記,以憑證的方式做出規定,還需要對土地的界限進行測量、圈定,以免因為土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4明確權能。農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集體土地是農民們的集體財產,應由他們自行決定土地的經營方式。但需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限制在國家公共利用使用之內,國家的發展是每個人的責任,保護他們的權利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完全不用順應國家的需求。2.5合理利用土地。農民集體既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就應該有集體處分土地的權利,國家要堅定地支持農民群體的決定,給予科學的土地使用指導。農民全體在使用土地時要順應國家發展的需求,按照土地類型進行合理的劃分,以免土地使用不當。同時,還要遵循可持續發展理念,進行綠色生產。
3結束語
制度的發展要順應社會的需求,因此法律制度也應該以推動社會發展為主要目標,做出適當地修正。集體土地所有權在過去對社會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當前社會中如果一直沿用以前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度將會對農村的經濟發展、農民生活造成阻礙。因此,必須推進土地制度的變革,用新的理論建設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本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及其出路的分析還存在很大的不足,日後還會繼續進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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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拉騰圖樂嘎 單位:青海省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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