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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確診患塵肺病的職工繼續從事粉塵�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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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1995年2月,某單位職工劉某被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塵肺病,經治療,3個月後出院。出院時,診斷機構提出不應再從事原崗位勞動。劉某回單位後,把診斷機構的意見交給領導,要求調離原崗位。但3個月後仍沒有迴音,當劉某再次催促領導調動工作崗位時,領導以不好安排別的工作為由,讓劉某繼續從事原工作。
[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不對職工實施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在這起爭議中,企業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
  塵肺病是一種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因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的疾病,是對職工身體健康危害較大的一種職業病。早在1987年12月3日,國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105號),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塵肺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其他有關防止職業病發生的一些規定也都指出,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兩個月之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確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離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從本案的情況看,職工劉某已被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患了職業病,在治療後又明確提出不應再從事原崗位勞動,劉某不屬於暫時不能調離的生產技術骨幹,企業在劉某提出調離原崗位的請求後,3個多月仍不重新安排勞動崗位,顯然無視國家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法規。
  我國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此,國家制定了大量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對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保護是有法可依的。問題是一些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好安全衛生與生產經營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甚至不惜以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為代價,片面追求生產效益,結果造成傷亡事故不斷發生,職業病得不到有效控制。這種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很顯然是一種錯誤認識,也是對國家、對社會、對勞動者不負責任的態度。希望本案的處理能引起廣大企業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依法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案情結果]
  劉某無奈,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仲裁機關受案後經查劉某確患有塵肺病,經調解,該單位決定立即為劉某調換了工作崗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105號),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塵肺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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