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醫患糾紛案

2023年09月01日

- txt下載

[案情介紹]
  2006年7月14日晚上10點半,原告妻子黃某(70歲)因胸悶、氣緊、心慌、噁心嘔吐加重二天入住縣人民醫院內科。經醫生診斷後,醫院即下病重通知,經治療後病情好轉,於7月16日上午8點停病重醫囑,並拆除其病房的輸氧裝置。7月19日中午12點左右,黃某開始吃飯,在吃飯過程中因心跳驟停而導致猝死。當時死者坐在病房的椅子上,口中含著飯,其女兒在床上休息而沒有及時發現死者的變化,其外孫女在病房衛生間洗碗,中午1點零5分在她洗完碗後發現死者叫不醒,隨即呼救,值班醫護人員到了病房,認為黃某呼吸、心跳停止,瞳孔已散大,故而沒有施行搶救措施,並為此發生醫患糾紛。
[案情分析]
  糾紛發生後,某縣衛生局對該起醫患糾紛作了調查,但難以認定醫務人員發現黃某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後是否具有搶救價值,並認為其無權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同時建議醫患雙方向昆明市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訴,以確定醫務人員在本醫療事件中是否有過失過錯,其過失過錯與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醫方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醫務人員在醫療黃某過程中,未能盡職盡責,對病情發展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黃某出現病危的情況,未按規定進行搶救,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的救治義務,這些行為是導致黃某死亡的根本原因,醫院應當負完全責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40934.4元。
  法院認為,黃某死亡的時間雙方說法不一,對其是否具有搶救價值也無法確認,但其死亡時,病房沒有相應的搶救設施。上述事實已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此法院予以確認。現原告沒有對黃某的死亡作出醫療事故鑑定,故其死亡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但從整個搶救過程來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過失,對此被告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被告方的過錯,法院酌情考慮由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結果]
9月24日,某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某縣人民醫院支付原告汪發榮賠償各項損失費用16614元。
[相關法規]
現原告沒有對黃某的死亡作出醫療事故鑑定,故其死亡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但從整個搶救過程來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過失,對此被告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被告方的過錯,法院酌情考慮由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