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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贗品文物能否退貨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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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6年1月,甲去乙家見到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樣的青花碗一件以及計蘭爐一件。乙稱這些物品系其母遺留的物品。甲以為這些物品均是文物,便立即向乙提出購買,乙稱這是其母唯一的遺物,不願出讓。後甲多次向乙表示其對這兩件物件極其喜愛,願以高價購買,最後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將上述兩件物品以4萬元的價格賣於甲,稅款由乙自行繳納。次日,甲向乙支付4萬元,乙將兩件物品交予甲。收到價款後,乙即向所在地稅務局丙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元。三個月後甲經人提醒,開始懷疑所買物品可能系贗品,遂委託鑑定部門對上述青花碗以及計蘭爐進行鑑定。經鑑定,青花碗系真品,市價約2萬元,而計蘭爐乃清代晚期物品,僅值2000元。此後,甲因締約中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向乙退貨並返還價款未成而發生糾紛。
  第一種意見:甲乙雙方均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下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甲不能要求乙退貨並返還價款。
  第二種意見:甲在訂立合同中存在重大誤解,違背合同公平原則,甲有權變更或撤銷該合同。
[案情分析]
首先從理論層面進行分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之可撤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其後果使誤解人受到較大損失,以至於根本達不到締約的目的,如果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會嚴重損害誤解人的利益,亦不符合私法自治的宗旨,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本案中甲乙雙方經合意訂立買賣合同,此合同的成立當屬無疑議。那麼此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從原因上來看,甲不是文物鑑定專家,因缺乏經驗而對標的物產生認識上的錯誤,具體來說是對標的物價值上的認識錯誤而不是性質上的認識錯誤;從結果上來看,甲乙雙方的所得利益明顯不平等,顯失公平。因而該合同不能認定為有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單從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之可撤銷應具備的構成要件來看,甲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誤以為標的物價值4萬元,甲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因誤解而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結果上甲幾乎以雙倍價格購買標的物,足以認定該合同給甲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因此符合重大誤解的情形。
  其次從現實生活層面進行分析。本案中,甲是因為看到了青花碗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樣,又因為乙說青花碗和計蘭爐都是其母唯一的遺物,從而讓其產生了有足夠的理由認定計蘭爐雖然沒有印「康熙年制」字樣,但它們是一套,肯定也是康熙年制的。甲基於對青花碗的價值類推到了計蘭爐的價值。所以才出價4萬元購買,正是因為這種類推式的思維,才使甲對計蘭爐的價值認定產生誤解,判斷是一般誤解還是重大誤解,是區分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差別的大小,並且是否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簡而言之,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乙事實上是花了4萬元買到了價值2.2萬元的物品,客觀上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等價有償原則,甲應該通過法律來使其損失得到彌補
[案情結果]
甲在訂立合同中存在重大誤解,違背合同公平原則,甲有權變更或撤銷該合同。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之可撤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其後果使誤解人受到較大損失,以至於根本達不到締約的目的,如果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會嚴重損害誤解人的利益,亦不符合私法自治的宗旨,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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