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通信業的規劃工作,提高規劃工作水平,實現規劃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促進信息通信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和大型網際網路企業(以下統稱各企業),從事信息通信規劃研究和編制的科研機構等。
第三條 本辦法中規劃包括全國行業發展五年規劃、地方行業發展五年規劃、企業發展五年規劃及企業三年滾動規劃(以下分別簡稱行業規劃、地方規劃、企業五年規劃及企業滾動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總體規劃的要求、行業管理和企業發展的需要編制信息通信規劃。管理、編制和實施信息通信規劃,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信息通信規劃工作實行兩線兩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別負責全國行業規劃與各省地方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各企業總部(集團)及其下屬省級分(子)公司或事業部(群)負責本級企業規劃的相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業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省通信管理局對當地企業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五條 行業規劃
行業規劃是根據國家五年規劃的總體安排,對未來五年全國範圍內信息通信行業發展環境、發展趨勢、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相應政策措施等進行的描述,是引導市場主體行為、配置政府公共資源的指導性文件。行業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國家五年規劃保持一致。
行業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上一個全國行業五年規劃的發展回顧與存在的問題,未來五年的發展形勢,未來五年全國信息通信業的指導思想與發展目標,未來五年全國信息通信業發展重點、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 地方規劃
地方規劃是根據國家五年規劃的總體安排,對未來五年本省範圍內信息通信行業發展環境、發展趨勢、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相應政策措施等進行的描述,是引導省內市場主體行為、配置政府公共資源的指導性文件。地方規劃是指導地方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各省通信管理局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行業規劃保持一致,並與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各項規劃緊密銜接,充分考慮地方發展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 企業規劃
企業五年規劃是對未來五年企業的發展目標、發展重點、實施步驟和經營措施等內容的描述,是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企業五年規劃是指導企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企業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行業規劃保持一致。
企業滾動規劃是企業在五年規劃基礎上,根據外部環境和內部變化情況,按照近細遠粗的原則編制的實施性規劃,每年編制一次,規劃期一般為三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行業規劃工作程序
(一)預研階段。在上一個國家五年規劃的第4年開始規劃預研工作,主要包括:提出下一階段規劃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部署預研課題。
(二)編制階段。在上一個國家五年規劃的第5年開始規劃編制工作,主要包括:確定編制機構人員,研究確定規劃框架思路編制方案,選聘規劃編制諮詢專家組;根據預研課題成果,有針對性開展深入調研,編寫規劃初稿。
(三)發布階段。在本行業規劃的第1年開展規劃發布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按部工作流程審定後正式發布;規劃發布後,組織開展規劃解讀宣貫工作。
(四)實施階段。本行業規劃發布後至規劃期末開展規劃實施,並在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中期評估工作,評估的內容包括:規劃目標完成情況,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規劃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規劃改進建議等。
第九條 地方規劃工作程序
地方規劃工作可以參考行業規劃工作程序執行,並與其進度保持基本同步。地方規劃在省內審定後應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地方規劃發布程序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十條 企業規劃工作程序
企業規劃工作程序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五年規劃可參考行業規劃工作程序。各企業五年規劃應在五年規劃期的第一年經內部審定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基礎電信企業滾動規劃每年經內部審定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地方規劃和企業規劃編制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在編制過程中組織規劃交流,促進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
第四章 條件保障和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應重視培養和廣泛吸納規劃人才,加強信息通信規劃專業隊伍的建設。
第十三條 各相關單位以規劃專項經費等多種手段保障信息通信規劃的資金投入,保證規劃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對規劃工作中涉密信息,要嚴格執行密級管理和披露權責。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保密條例的要求,對企業上報的密級資料妥善加以管理。
第十五條 對信息通信規劃最終成果、中間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委託研究方和研究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行業及企業的各項專題規劃可結合實際需要有選擇地編制,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專題規劃,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編制並上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網際網路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行業規劃編制前一年上市網際網路企業市值和影響力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相關的規劃管理辦法,以加強對省內信息通信規劃工作的統籌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通信規劃工作管理規則》(信部規〔2001〕827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通信業的規劃工作,提高規劃工作水平,實現規劃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促進信息通信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和大型網際網路企業(以下統稱各企業),從事信息通信規劃研究和編制的科研機構等。
第三條 本辦法中規劃包括全國行業發展五年規劃、地方行業發展五年規劃、企業發展五年規劃及企業三年滾動規劃(以下分別簡稱行業規劃、地方規劃、企業五年規劃及企業滾動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總體規劃的要求、行業管理和企業發展的需要編制信息通信規劃。管理、編制和實施信息通信規劃,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信息通信規劃工作實行兩線兩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別負責全國行業規劃與各省地方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各企業總部(集團)及其下屬省級分(子)公司或事業部(群)負責本級企業規劃的相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業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省通信管理局對當地企業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五條 行業規劃
行業規劃是根據國家五年規劃的總體安排,對未來五年全國範圍內信息通信行業發展環境、發展趨勢、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相應政策措施等進行的描述,是引導市場主體行為、配置政府公共資源的指導性文件。行業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國家五年規劃保持一致。
行業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上一個全國行業五年規劃的發展回顧與存在的問題,未來五年的發展形勢,未來五年全國信息通信業的指導思想與發展目標,未來五年全國信息通信業發展重點、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 地方規劃
地方規劃是根據國家五年規劃的總體安排,對未來五年本省範圍內信息通信行業發展環境、發展趨勢、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相應政策措施等進行的描述,是引導省內市場主體行為、配置政府公共資源的指導性文件。地方規劃是指導地方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各省通信管理局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行業規劃保持一致,並與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各項規劃緊密銜接,充分考慮地方發展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 企業規劃
企業五年規劃是對未來五年企業的發展目標、發展重點、實施步驟和經營措施等內容的描述,是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企業五年規劃是指導企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企業應每五年編制一次,與行業規劃保持一致。
企業滾動規劃是企業在五年規劃基礎上,根據外部環境和內部變化情況,按照近細遠粗的原則編制的實施性規劃,每年編制一次,規劃期一般為三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行業規劃工作程序
(一)預研階段。在上一個國家五年規劃的第4年開始規劃預研工作,主要包括:提出下一階段規劃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部署預研課題。
(二)編制階段。在上一個國家五年規劃的第5年開始規劃編制工作,主要包括:確定編制機構人員,研究確定規劃框架思路編制方案,選聘規劃編制諮詢專家組;根據預研課題成果,有針對性開展深入調研,編寫規劃初稿。
(三)發布階段。在本行業規劃的第1年開展規劃發布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按部工作流程審定後正式發布;規劃發布後,組織開展規劃解讀宣貫工作。
(四)實施階段。本行業規劃發布後至規劃期末開展規劃實施,並在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中期評估工作,評估的內容包括:規劃目標完成情況,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規劃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規劃改進建議等。
第九條 地方規劃工作程序
地方規劃工作可以參考行業規劃工作程序執行,並與其進度保持基本同步。地方規劃在省內審定後應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地方規劃發布程序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十條 企業規劃工作程序
企業規劃工作程序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五年規劃可參考行業規劃工作程序。各企業五年規劃應在五年規劃期的第一年經內部審定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基礎電信企業滾動規劃每年經內部審定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地方規劃和企業規劃編制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在編制過程中組織規劃交流,促進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
第四章 條件保障和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應重視培養和廣泛吸納規劃人才,加強信息通信規劃專業隊伍的建設。
第十三條 各相關單位以規劃專項經費等多種手段保障信息通信規劃的資金投入,保證規劃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對規劃工作中涉密信息,要嚴格執行密級管理和披露權責。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保密條例的要求,對企業上報的密級資料妥善加以管理。
第十五條 對信息通信規劃最終成果、中間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委託研究方和研究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行業及企業的各項專題規劃可結合實際需要有選擇地編制,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專題規劃,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編制並上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網際網路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行業規劃編制前一年上市網際網路企業市值和影響力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相關的規劃管理辦法,以加強對省內信息通信規劃工作的統籌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通信規劃工作管理規則》(信部規〔2001〕827號)同時廢止。